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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T15: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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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T15: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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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办〔2020〕13号】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综合办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0-11-19 15:36 浏览量:

  示范区各乡(镇、街道),各局(办、委),国有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监督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现将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是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移交、入住等环节以及入住后的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包括合同签订、租金收缴、物业服务、房屋维修、日常监管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运营管理要坚持“区级统筹、公司负责、专业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管理主体、管理内容和管理责任,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工作规范化。

  二、工作职责

  结合示范区实际,平原示范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设在城乡建设管理局。目前示范区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由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创投保障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和新乡市凤湖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进行运营管理(以下简称“运营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统筹示范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工作,负责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及住房补贴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负责对运营公司、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及考核。

  (二)运营公司

  运营公司具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办法,制定实施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的维修保养计划,建立健全运营管理服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负责示范区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房屋巡查工作制度、房屋维修工作制度、租金收缴及资金管理制度、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及服务改进制度、服务人员培训及考核工作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具体职责如下:1.运营管理范围: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含门面房、经营房、公共基础服务设施、公共场地、公共场所及户外广告等);2.提前介入并做好房屋交付使用阶段相关工作,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出租、处置管理;

  3.负责配套商业出售、租赁实施、管理、公开竞价底价设定及组织实施、年递增率确定等工作,并报备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4.负责承租商户和家庭入住和退出时房屋移交、验收、接管、结算等工作;

  5.负责与承租商户和家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6.负责房屋租金收缴、催缴、上缴、补贴及减免等工作,落实租金收取“一站式服务”;

  7.负责完善承租商户和家庭成员基本信息档案,建立入住家庭管理台账,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8.协助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做好承租商户和家庭资格动态复核,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续租、退租相关手续;

  9.负责受理承租商户和家庭的房屋报修、维修工作;

  10.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工作;

  11.协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物业服务;

  12.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使用情况巡查,制止擅自转租、转借、调换、空置等行为并报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违规搭建、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及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等行为;

  13.受理举报和投诉,及时处理承租商户和家庭房屋使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14.定期向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报告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工作情况,并接受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

  15.按照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其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开展物业服务工作,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它物业实施统一管理。

  1.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绿化管养、公共设施维护等服务工作;

  2.负责处置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涉及物业服务的有关投诉;

  3.及时发现、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置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的行为;

  4.定期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和运营公司报告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物业服务工作情况,并接受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和运营公司的监督检查;

  5.按照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其它工作。

  三、工作规范

  (一)运行与移交管理

  1.对已经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由运营公司负责摸清底数(包括租金收缴、住房补贴等),并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项目资料、入住商户和家庭信息、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交接工作;

  2.对于后续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待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交分配人员信息及分配结果后,由运营公司与承租户签订公共租赁住房或配套商业租赁合同并与各小区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公共租赁住房或配套商业物业管理委托协议。

  (二)租金收支、住房补贴与资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由运营公司收缴,房屋保证金收缴后须存入住房保障专用账户,不得另立账户和挪作他用;

  2.运营公司应于每年年初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维修资金、住房补贴资金使用计划;3.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维修资金、住房补贴资金等费用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从租金中支取;4.运营公司每季度须将各小区维修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区住房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监督。

  (三)房屋使用与租赁管理

  1.运营公司应在管理区域内设立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管理服务站,每300套公共租赁住房应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入住手续办理、商户和家庭档案建立、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续租或终止、租金收缴、合同履约监督、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服务等工作;

  2.公共租赁住房或配套商业租赁合同签订后10日内,运营公司应将承租商户和家庭名单、配租房屋情况、租金收缴情况等报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备案;

  3.运营公司每季度按照不低于实际入住家庭户数20%的比例入户检查,每年至少对入住家庭全面检查1次。对曾有违规使用房屋行为的家庭,应组织不定期抽查。入户检查时,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且佩戴工作证件,被检查承租户应至少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在场。检查后应将承租家庭人员变化情况和房屋使用、室内设备设施状况等情况归入管理档案;

  4.运营公司应按季、年向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报告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空置、租金收缴、违规使用、举报查处、退出等情况。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示范区创投保障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新乡市凤湖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及其物业服务企业。

  (二)考核时间

  示范区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运营管理的考核工作,分为季度检查和年终考核。

  (三)考核组成员

  每季度检查工作由示范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组织,运营公司和物业公司配合检查。年终考核由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局、财政局共同牵头,示范区纪工委、组织人事局、发展改革局相关人员成立考核组,对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四)考核方式

  采取书面汇报、现场查勘、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照《平原示范区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工作考核表》(见附件)中的项目逐项审核,并确定考核得分,再加权汇总得出总成绩。季度检查和年终考核评分分别占年度考核总成绩的40%和60%。

  (五)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采用百分制,分为基础管理、租赁管理、修缮管理、物业管理等四个方面25项工作。考核结果85分以下(含本数,下同)为不达标,86—94分为达标,95分以上为优秀。

  年度考核为不达标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在限期整改期间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无实质改变者,运营公司全体人员工资按照原有标准的80%发放;年度考核为达标的,运营公司全体人员工资按照原有标准的100%发放;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可给予适当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任务,细化工作,创新举措,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密切协同配合。各单位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各项工作。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加强对运营公司开展的运营管理工作、承租家庭房屋使用情况监督考核。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单位要按照管理责任和管理内容要求,抓好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要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附则

  (一)本通知由示范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原《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平原示范区保障性住房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附件:平原示范区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工作考核表.doc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综合办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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