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各 局(办、委),各乡(镇、街道)、农牧场,国有企业 :
《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 》 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 , 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 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2019 年 2 月 15 日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管理委员会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6 〕 71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豫政办〔 2017 〕 153 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 2018 〕 56 号)、《关于新乡市 2018 年度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部署》(新政部署〔 2018 〕 18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落实重点任务,强化保障措施,大力推进示范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建设生态宜居示范区为目标,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设方针,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的发展方向,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 中的比例,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充分发挥示范区建筑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政府做好规划引导、政策扶持、协调服务和市场培育工作,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市场主体广泛参与,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2 . 坚持示范带动,统筹推进。 发挥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结合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产业技术条件,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梯次推进,循序渐进发展装配式建筑。
3 . 坚持产业支撑,协调发展。 通过创新或引进形式,发展示范区装配建筑产业,注重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协同推进标准、设计、生产、施工、使用维护等各环节有机结合,促进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联动发展,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提质增效,带动建筑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三)发展目标
2018 年,按照新乡市 2018 年度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 50% ,下同)发展工作部署,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贯彻及前期各项准备工作,争取开工建设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
2019 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 20% 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达到 40% 以上。
2020 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 30% 以上, 政府投资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达到 60% 以上,新建装配式建筑应达到 一 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2025 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政府投资的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力争达到 100% 。
(四) 推广步骤
1 . 示范推广期( 2018 年 -2020 年)。 我区装配式建筑的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完备、产品构件和建筑工程监管能力大幅提升。总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的新建商品住房、政府投资或主导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场馆单体建筑面积达到 2 万㎡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
全区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新乡市重点推进地区的要求,积极利用市政府、市住建委组织的各类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培训及工作指导,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技术管理人才、一线生产和管理人员及专业化施工作业人员。
2 . 全面推广期( 2021 年 -2025 年)。 建筑开发、设计、生产、施工、监理、运维等方面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技术、人才、资金、装备等要素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结合新乡市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骨干企业等产业集群,在示范区全面推广装配式建筑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目标任务。 明确全区装配式建筑产业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各单位、各部门要明确在示 范区装配式建筑发展中的各自工作任务,因地 制宜发展装配式钢结构、混凝土结构和现代木结构。(责任单位:各局办 、各乡 镇 政府、农牧场、办事处、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
(二)发挥市-区联动。 围绕新乡市建设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高地的目标,结合新乡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现状,借 力中国 建筑科学研究院在装配式建筑方面的研发和设计优势,发挥河南天丰绿色装配集团、河南二建等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在钢结构构件、 PC 构件以及门窗幕墙等配套产品的优势,坚持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导,政府辅以产业引导,按投资多元化原则,鼓励企业单位强 强 联合和优势互补,形成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打造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增长极。(责任单位:城乡建设管理局、园区服务局、财政局、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
(三)推进一体化装修。 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全装修,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设计和协同施工,一次性装修到位。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和模块化的装修模式,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大力推广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高、功能多样、品质优良的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提高装配式建筑装修品质。鼓励装配式绿色建筑实行精装修,推广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责任单位: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综合执法局、质监分局、工商分局、园区服务局)
(四)加强信息化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产业基地加大 BIM 技术研发、应用和推广,推进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管理网络化的全过程集成提升。在工程招投标时,支持建设单位把应用 BIM 技术作为加分条件。推动装配式建筑与信息化深度融合,深化 BIM 技术应用,实现装配式建筑全生命周期的数据共享和协同应用;完善相关数据库,提高数据统计、分析和管控水平,推广芯片置入和 二维码识别 等技术,实现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信息化管理和全生命周期的可追溯。(责任单位:发展改 革局、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综合执法局、工商分局、园区服务局)
(五)推行工程总承包。 推行与装配式建筑发展相适应的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提升建筑、结构、设备和装修等专业协同合作能力。完善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支持我区具备条件的建筑业企业通过转型发展,为推行工程总承包提供协作和配套。(责任单位 : 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综合执法局、发展改革局)
(六)推进示范工程建设。 以棚户区改造等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为切入点,结合海绵城市、智慧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及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等重点工作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试点示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示范性强的原则,分年度落实好试点示范项目。通过试点示范工程,引导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在设计理念、技术集成、居住形态、建造方式和管理 模式等方面实现根本性转变。推进 2 万㎡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 10 万㎡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黄河滩区异地迁建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结合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提升,开展装配式绿色建筑和装配式超低能耗建筑试点示范。(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局、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国土管理局、 各乡镇 政府、农牧场、办事处)
(七)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创新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理、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 工程总承包单位 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设计单位和图纸审查机构 应强化施工图文件设计质量; 生产单位 要加强生产全过程管控,健全部品部件质量验收机制, 施工单位 要加强对 进场部 品部件的质量控制,提高装配式建筑关键节点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 监理及建设单位 可采用驻场监造的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监督, 监理单位 应加大对承重构件和关键节点抽查力度,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综合执法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园区服务局)
三、政策支持
(一)用地保障。 发改部门 和规划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目标任务,优先安排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用地。国土部门应依据年度装配式建筑建设任务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对装配式建筑建设用地予以保障。规划部 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建设项目应达到的装配式建筑的面积和装配率。对土地已经出让但规划方案未经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主动申请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的,规划部门在规划方案审批时应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对土地已经出让且规划方案已经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主动申请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允许调整规划方案,享受本实施方案优惠政策。国土部门编制建设项目供地方案时,应依据规划条件明确装配式建筑有关要求,并在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载明。(责任单位 : 规划国土管理局)
(二)财政奖补。 积极拓展专项资金引导支持范围,统筹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节能减排、科技推广等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优先予以奖补;对获得省级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纳入节能环保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予以支持。 2020 年底前,对 3 万㎡ ≤ 建筑面积< 10 万㎡的装配式住宅项目和 1 万㎡ ≤ 建筑面积< 2 万㎡装配式公共建筑,按照 30 元 / ㎡由财政部门给予资金补助;对建筑面积 10 万㎡以上(含 10 万㎡)的装配式住宅项目和 2 万㎡(含 2 万㎡)以上的装配式公共建筑项目,按照 50 元 / ㎡由财政部门给予资金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 500 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综合执法局、规划国土管理局、行政综合执法局、园区服务局)
(三)取消配建保障性住房。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 2016 年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计划的通知》(建办保函〔 2016 〕 128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方案》(豫政办〔 2015 〕 138 号)文件精神,加快装配式建筑的设计标准化、预制构件标准化,方便构件批量生产,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符合本方案规定的装配式建筑要求和规划条件的新开工项目(包括土地合同已签订但规划方案未经审批的项目),示范区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不再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责 任单位:发展改革局、规划国土管理局、城乡建设管理局、财政局)
(四)税费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实行减半政策,施工企业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减半计取。装配式成品房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对纳入省级新型墙 体材 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 退优惠 政策。对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城市配套费 分办理 规划许可证前( 70 元 / ㎡)和竣工验收备案时( 50 元 / ㎡)两次征收。 (责任单位:财政局、税务局、规划国土管理局、城乡建设管理局)
(五)招标支持。 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优先支持具有设计研发、生产制造、施工安装、运行维护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参与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因设计、施工过程技术难度大,施工组织要求高,潜在投标人数量少等实际情况,政府投资工程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 确定总承包单位。重大装配式建设项目可在招投标时对具有 BIM 技术应用能力的企业给予加分或设置为招投标条件。(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城乡建设管理局)
(六)行业引导。 对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的单体商品房项目,施工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的,并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实施装配式建造的项目,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计 入成交 地块的容积率核算,不计部分不超过规划地上总建筑面积的 3% 。对装配式建筑优先推荐中州杯、中国人居环境奖、鲁班奖、国家绿色创新奖等省级和国家级奖项。(责任单位: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国土管理局、房管分局)
(七)交通保障。 交通、公安、环保等示范区各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对运输超高、超宽等不可分割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等)的运载车辆,给予 “ 绿色通道 ” 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公安分局、行政 综合执法局、城乡建设管理局、 各乡镇 政府、农牧场、办事处)
(八)环保支持。 在《新乡市平原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Ⅱ、Ⅲ、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发布时,允许装配式建筑正常施工;在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发布时,经平原示范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研究同意,除土方作业施工外,在采取必要的防尘 抑尘措施 的前提下,允许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正常施工。(责任单位:行政综合执法局、城乡建设管理局)
四、技术说明
本实施方案所提到的各项标准均按照国家标准《装配式木结构建筑 技术标 准》 GB/T 51233-2016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GB/T 51232-2016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 GB/T 51231-2016 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以管委会分管领导为组长,各乡(镇)政府、农牧场、办事处及区直各部门为成员的平原示范区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任务是围绕装配式建筑发展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全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各项工作。 各乡镇 政府、农牧场、办事处及区直部门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措施,完善配套政策,按照各自职责适时完善出台装配式建筑发展支持政策及实施细则,落实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各局 办 , 各乡镇 政府、农牧场、办事处)
(二)明确职责分工
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管理局在出具规划条件和规划审批时,明确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在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供地方案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出具划拨决定书时,落实装配式建筑建设用地保障政策。
财政局、发展 改革局 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政府采 购项目定额标准的指导意见,同时发展 改革局 负责装配式建筑项目审批工作,并在批复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财政局制定装配式建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落实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各局 办 , 各乡镇 政府、农牧场、办事处)
(三)设立专家论证机制。 由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国土管理局负责组建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由建筑规划、设计、开发、施工、质量检测、建筑经济以及部品生产等领域的专家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同志组成。负责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件)、建筑性能认定、项目建设方案论证等相关技术服务指导工作,为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落实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方式建设项目用地,企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等提供技术论证方案。(责任单位: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国土管理局)
(四)严格督查考核。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将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纳入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推进力度。制定全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督导考核办法,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强化结果运用。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已享受装配式建筑相关扶持政策但未 按装 配式建筑相关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行政处罚,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在媒体上公开曝光。(责任单位:综合办督查室、各局 办 , 各乡镇 政府、农牧场、办事处)
(五)加大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基本知识,深入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的经济社会效益,支持行业协会、技术咨询及科研机构开展装配式建筑技术宣贯培训,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各方和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实施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责任单位:各局 办 , 各乡镇 政府、农牧场、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