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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T1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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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管文〔2020〕76号】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印发《关于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0-11-19 16:07 浏览量:

示范区各乡(镇、街道),区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平原示范区关于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2020年7月31日

  关于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河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企改〔2019〕5号)精神,为全面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根据《新乡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新乡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企改〔2020〕1号)要求,结合示范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做好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中央企业驻新单位和市企业及上述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的接收管理服务工作。市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接收工作和省属企业退休人员接收按照省、市工作部署要求完成;中央企业驻新单位力争2020年9月底前完成接收工作。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中央、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二、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1.加强组织领导。示范区设立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示范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统筹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社会事务局(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接收工作。区属企业明确内设部门和人员负责移交工作。退休人员社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由示范区财政局、组织人事局、社会事务局(民政部门、社保部门)、城乡建设管理局、文教体卫局(卫生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乡镇(街道)和企业等部门参加的全区移交接收工作联络机制,上述各部门要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加强沟通对接。省属企业、中央企业驻新单位和市属企业要就需要移交的退休人员人数、个人情况、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等同示范区沟通衔接,示范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组织企业与乡镇(街道)和社区进行对接。

  (二)移交阶段

  1.签订移交协议。平原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市文件要求,配合市属企业、省属企业、中央企业驻新单位于按有关要求做好具体移交协议签订工作。

  2.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原则上按企业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进行移交,户籍所在地与常年居住地不一致的,尽量将其户籍迁入居住地。市外户籍退休人员移交至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和社区。国有企业凭移交协议向接收退休人员的乡镇(街道)和社区提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情况调查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花名册》,乡镇(街道)和社区做好交接手续办理工作。

  3.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企业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示范区综合档案馆或党工委、管委会指定的单位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移交前,国有企业要参照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和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进行系统整理,并填写《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移交名册表》,做到组件齐全、内容完整;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GB/T33870-2017),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为确保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准确、完整,档案移交前,需经所在地社保、医保、组织等有关部门审核无误后,签订责任清单,一并移交给退休人员所在的乡镇(街道)。

  4.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移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相应乡镇(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国有企业党组织根据摸底情况,填写《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移交管理花名册》,并与相应乡镇(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加强沟通衔接,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有关服务工作。

  5.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专用资产移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资产移交前,由企业和示范区管委会指定部门进行清查盘点,编制移交清单,办理资产划转和交接验收手续。由企业提供给乡镇(街道)和社区使用且难以分割的资产,企业可与乡镇(街道)和社区协商采取调换等方式妥善处理。

  6.国有企业退休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移交。根据移交的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可按每300名退休人员配备1名管理服务人员的比例,经企业和管委会协商核定移交、接收管理服务人员人数后,由示范区管委会按照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到有关乡镇(街道)和社区工作。

  7.开展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入社区活动。企业联合乡镇(街道)和社区组成工作组,研究确定退休人员入社区有关工作。可采取座谈会、欢迎会、上门拜访等形式开展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入社区活动,并发放《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将乡镇(街道)和社区承担的管理服务职能告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安排专人配合乡镇(街道)和社区开展退休人员入社区活动,并将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承担的责任告知退休人员。对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乡镇(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可采取上门对接或召开会议等方式进行见面。

  (三)常态化管理。2019年11月1日起,市、区属企业新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常态化移交地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示范区各乡镇(街道)要做好常态化管理工作,加强社区管理服务能力建设,确保退休一名接收一名。省属企业和中央企业驻新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所在乡镇(街道)同企业协商按规定抓好常态化落实工作。

  三、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后,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移交乡镇(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管理服务主要内容如下:

  (一)乡镇(街道)和社区要建立企业退休人员信息库,建立基础信息台账,通过发放联系卡和建立QQ群、微信群等形式,适时掌握退休人员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并及时更新,实施动态服务。

  (二)乡镇(街道)和社区要利用党员群众综合服务中心(站),向企业退休人员公示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人员的联系电话和提供的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者服务等管理服务项目,方便企业退休人员联系、沟通,及时得到相关服务。

  (三)乡镇(街道)和社区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和退休人员重症慢性病申报等工作。

  (四)乡镇(街道)和社区要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引入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做好对特困、高龄、鳏寡、重病、残疾的企业退休人员走访慰问、帮困扶危工作。

  (五)乡镇(街道)和社区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创造条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党建、文体娱乐、政策宣传、老年大学、社会公益等活动。

  (六)乡镇(街道)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建立、健康体检、慢性病防治和大病人员的跟踪随访工作,协助开展办理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并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医疗护理等服务。

  (七)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的,乡镇(街道)和社区要协助其家属及时向原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协助申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八)乡镇(街道)和社区要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积极推进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项目实施,切实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养老服务需求。

  (九)乡镇(街道)和社区要协助示范区管委会做好特殊生活困难的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及时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等。

  四、国有企业一定时期内应承担的职责

  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原企业要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承担一定的管理服务责任,安排专人协助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和社区开展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避免出现脱节、断档等现象,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类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一)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后,企业要严格规范统筹外项目发放标准和范围。对现有的企业退休人员享受的统筹外项目由原渠道解决;对以后新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进行规范,属国家和省、市有文件规定和政策依据的,由企业按规定办理。

  (二)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与乡镇(街道)和社区的协调沟通,协助做好退休人员的慰问、殡葬服务等工作。

  (三)企业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

  (四)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其退休后工伤保险待遇仍由原企业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标准支付。企业退休人员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原企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企业退休人员与企业利益纠纷及相关信访等事项,仍由原企业负责解决。

  五、工作要求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要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全面推开,确保按目标要求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一)加强考核管理。各乡镇(街道)和国有企业要按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流程图,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并将管理服务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全年工作考核范围。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各项服务功能,多渠道、多方式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组织部门要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转移管理指导工作;乡镇(街道)要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接收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接收管理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改革资金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等社会保障工作,并建立完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常态化机制;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做好配合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属企业、中央企业驻新单位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由省属企业、中央企业驻新单位负责;市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由市属企业负责,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推动;县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和省属企业、中央企业驻新单位及市、区属企业退休人员接收工作由企业所在乡镇(街道)负责。

  (三)落实资金保障。按照阶段支出、分级负担原则,财政部门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乡镇(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予以保障。国有企业不承担移交后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对市、区属企业2019年10月31日前已退休人员移交乡镇(街道)和社区时,管理服务费用按每人1000元标准计算,由市财政先行拨付50%至管委会,专款专用;工作完成后,管委会根据具体移交协议、乡镇(街道)和社区与国有企业移交时核对确认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花名册》、管委会退休人员接收证明等材料,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由市财政局核算后据实拨付剩余资金。省属企业、中央企业驻新单位和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用,按中央、省文件规定执行。

  (四)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要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国有企业统筹外费用等相关问题。

  附件:1.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摸底调查表

  2.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

  3.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情况调查表

  4.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花名册

  5.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移交名册表

  6.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移交管理花名册

  7.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样卡)

  8.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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