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各局(办),各乡(镇、街道),农牧场,国有企业:
现将《平原示范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2018年1月11日
平原示范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示范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资金管理体制,结合《平原示范区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示范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资金(以下简称优惠政策资金),是指管委会或管委会下属单位与企业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中约定的各类优惠政策资金,以及管委会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的各类奖励资金之统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已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投资协议等;
(二)涉及贷款贴息、奖励资金等优惠政策。
第四条 优惠政策资金的兑现必须符合国家统一制定的优惠政策规定,以及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组织与审批
第五条 建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优惠政策联席会议”)。由示范区管委会主任或主任指定人员召集会议,示范区招商、发改、规划国土局、城乡建设局、社会事务、财政、国税、地税、法制办、纪工委等为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如下:
招商局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和招商引资协议履约情况进行初审,并汇总优惠政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
发改局负责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审核,并形成书面报告。
规划国土局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土地利用、项目进展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形成书面报告。
城乡建设局负责对项目的施工手续办理、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形成书面报告。
社会事务局根据部门职责权限和实际工作需要,对所属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必要审核,并形成书面报告。
财政局负责按照招商引资协议和会议纪要等核定兑现企业优惠政策的具体数额。
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审核招商引资企业完税情况。
法制办负责汇总审核各部门出具意见的合法性。
纪工委负责全程监督优惠政策兑现过程。
第六条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行管委会主任审批制。国发〔2014〕62号文件出台之前,管委会或管委会下属单位与企业已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投资协议的兑现,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征求优惠政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报管委会常务办公会研究确定,根据本办法第三章中规定的资金拨付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国发〔2014〕62号文件出台之后,管委会或管委会下属单位与企业新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投资协议的兑现,由优惠政策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按照本办法第三章中规定的资金拨付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资金拨付流程
第七条 企业向示范区招商部门提交申请,招商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征求优惠政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报优惠政策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并征得项目首席服务官、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主管领导同意,报分管财政副主任签字,最后报管委会主任签字审批。
具体流程如下:
(一)初审。示范区招商局负责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和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初审意见。企业须书面提交申请及下列资料:
(1)招商引资协议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2)企业营业执照;
(3)法人代表身份证;
(4)国税、地税认可的依法纳税证明;
(5)项目竣工验收单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等;
(6)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复审。优惠政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各自审核意见,示范区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根据优惠政策兑现内容核算具体金额,法制办对各成员单位的初审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核,招商局负责进行汇总,报示范区优惠政策联席会议审定。
(三)兑现。优惠政策联席会议通过后,报项目首席服务官、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主管领导同意,报分管财政副主任签批后,上报示范区管委会主任签批,示范区财政局严格按照优惠政策资金拨付流程予以兑现。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优惠政策资金统筹纳入示范区年度预算和中期预算进行管理。由示范区招商部门牵头,优惠政策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配合,根据管委会或管委会下属单位与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将优惠政策资金按照所属行业编制年度预算和中期预算(草案),经示范区管委会审定后报市人大审批。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九条 招商引资企业有欠税行为的,暂停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待企业依法补齐税款或按规定处理完毕后,再予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条 招商引资企业因自身原因未完整履行协议或违约的,管委会或管委会下属单位按照协议约定或优惠政策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其进行处理,停止继续兑现优惠政策,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收回已兑现的优惠政策资金,必要时诉诸法律。
第六章 办理时限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优惠政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初审,7个工作日完成资料复审,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兑现。
第十二条 企业弄虚作假、伪造资料、套取优惠政策资金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企业责任,除依法追回已兑现的优惠政策资金外,取消企业申请优惠政策资金的资格,同时考虑将企业列入信用不良企业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企业其它优惠政策和奖励资金的兑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后,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优惠政策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正式签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