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0-01-09T16:57:14
成文时间:
2020-01-09T16:57:14
有效性:
有效

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0-01-09 16:57 浏览量:

  示范区各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2019年12月10日

  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促进我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土地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坚持有利于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确保耕地有效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和农户权益,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压价流转、阻碍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准入机制

  加强受让主体资格审核。农村土地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受让主体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包括:具备良好的资信条件、生产经营能力和履约能力,具有与生产经营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检验、销售人员;属企业性质的,还需审核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经营效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土地用途是否违法,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示范区产业布局,是否有利于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转合同备案时应当加强对上述情况的审核。

  三、责任机制

  (一)加强领导

  成立由管委会主任为组长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主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经营主体实施长效监管,确保经营主体规范经营,确保农户的正常收益,确保土地规范使用。

  (二)明晰主体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土地流转管理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宣传发动、基层土地流转信息收集、相关政策咨询、项目引进、布局规划设计,报批材料初审和涉及违规使用土地监管等工作;村两委承担实施责任,主要负责流转土地基础信息统计,农户关系的协调处理,流转方用电、用水、通路等设施的协调监管工作。

  (三)明晰部门责任

  管委会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组织、服务、管理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农业农村局负责设施农用地审批、土地流转协调和指导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和落实土地流转奖补政策;规划国土管理局负责设施农用地备案、土地用途界定;行政综合执法局负责违法违规改变土地行为查处工作;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向社会公开租赁农地企业(业主)的基本信息,并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财政局负责土地流转财政扶持资金的筹措和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金融办负责研究制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融资等规范意见,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环境,落实农业保险惠农政策。

  四、监管机制

  (一)加强土地流转价格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辖区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流转地块的地理位置、流转土地常年收益、基础设施建设、前三年土地平均收益和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区域性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价格,保证流转价格处于公平合理的区间水平。流转双方应对各种政策性补贴、流转期满后地上附着物权属及补偿办法、土地征用补偿的归属等作出明确约定,避免产生纠纷。

  (二)严格土地流转程序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严格遵守申请、登记、协商、审查备案、订立合同、入市交易、资料归档等基本程序:

  1.申请。承包方和受让方共同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流转申请,并说明流转的原因、期限、形式、价格、土地的规划使用情况等。

  2.登记。承包方将流转申请报村民委员会备案,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相关登记。

  3.协商。承包方与受让方平等协商土地流转相关事宜,并依法达成协议。

  4.审查备案。对土地流转面积50亩以下的,由承包方报村民委员会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50亩及以上100亩以下的,由承包方报村民委员会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查,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100亩及以上500亩以下的,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审查备案;500亩及以上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初审后,报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5.订立合同。按程序和审批权限经审查批准的土地流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制发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明晰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一式五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农村局各备案一份。

  6.入市交易。流转双方必须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产权交易窗口到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土地流转交易,并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农村局进行备案。

  7.资料归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一组一册、一户一页、一地一格”的土地流转台帐(含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随土地流转信息、土地流转合同及其他规范性流转书面材料等一并整理归档。

  (三)建立流转租金预付制度和风险保证金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流转合同约定,监督受让方自土地流转合同生效之日起,向承包方预付当年部分或全部流转费用;从第二年起,提前一个月预付当年部分或全部流转费用。受让方在土地流转合同生效后的约定期限内,将风险保证金存入专用帐户,专项用于补偿受让方无法履行合同时给承包方造成流转费损失。专用账户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在银行开设,用于本乡(镇)、街道办事处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的存储与使用。风险保证金按年度土地流转费用的20%缴存,用于对受让方违约的处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让方共同监管,使用保证金时需双方达成一致。风险保证金本金在流转合同期满后全额返还。

  (四)规范土地流转服务费制度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工作。土地受让方每年需向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缴纳50元/亩的管理费,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管理费的使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决定,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等。

  五、用途管制

  坚持农地农用原则。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建房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格坚持耕地保护制度,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流转土地所在村两委班子负主体责任,做好日常管制和监督工作。对受让方改变基本农田性质、改变一般耕地农业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和开发,要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外,要及时联合区直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区行政综合执法局要联合国土、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对发现改变土地用途擅自占地建设、占用耕地建窑、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对于占用基本农田超过5亩、占用耕地超过10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奖励政策

  (一)2022年12月31日前,单宗土地流转面积100亩及以上并严格按照土地流转程序进行的,示范区管委会依据《产权交易鉴证书》每年给予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50元/亩的奖补,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未按照指导意见进行土地流转的,没有取得土地《产权交易鉴证书》的不享受奖补政策。

  (二)对种粮大户、集体经济组织、工商企业的土地流转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七、指导服务

  (一)切实加强宣传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受让主体产业规划、生产技能、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信用知识等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受让主体的经营管理能力、守信履约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要求和规模经营主体的典型做法,积极引导土地流转规范健康发展。

  (二)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

  1.逐步健全区信息平台、乡镇窗口、村信息联络员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网络,为流转双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价格指导、合同签订、资料归档、纠纷调处等服务。

  2.探索农村土地银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结合信息平台,探索设立土地银行。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存入土地银行,根据土地银行对存储的土地进行评估定价,承包方在银行将土地经营权贷出前,获得土地经营权存储利息,土地银行对土地进行整合并将土地经营权放贷给受让方,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向银行支付贷地利息,并按照土地银行要求进行种植。承包方在银行将土地经营权贷出后获得相应的贷地利息。

  (三)加强土地流转的合同监督检查

  示范区将组织农业农村、规划国土管理、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流转合同(含现有合同)、流转土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责任追究制

  为落实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并把流转中存在的风险降到最低,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村两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审查、实施、管理工作,并承担主体责任。农业农村局、规划国土管理局、财政局、行政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分局等相关单位,要做好监管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一旦发现土地流转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九、附则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