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各相关部门:
现将《 2019 年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春秋两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2019 年 3 月 18 日
2019年新乡市平原示范区
春秋两 季重大 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
为扎实做好 2019 年我区春秋 两季高致病性 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播,确保我区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根据省、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防治、科学防控的方针,全面实施 “ 畜禽养殖场(小区)科学防控和依法监管工作 ” ,以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为重点,兼顾做好猪瘟、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其它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全面落实强制免疫、疫情监测、消毒灭源、检疫监督、兽药管理等综合防控措施,实现全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目标,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 90% 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 100%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 70% 以上。防疫档案建档率、牲畜 耳标佩戴率达到 100% 。
(二)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一是高致病性禽流感 : 对全区所有鸡、水禽 ( 鸭、鹅 ) 、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 H5+H7 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 ( 地区 ) 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有关企业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二是口蹄疫 : 对全区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 O 型口蹄疫免疫 ; 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 A 型口蹄疫免疫。根据评估结果,我省确定对猪 A 型口蹄疫实施免疫。在 6 月 30 日前,对全省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亚洲Ⅰ型口蹄疫免疫。三是小反刍兽疫 : 对全区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按照《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 ( 2016-2020 年 ) 》要求,在开展小反刍 兽疫非 免疫无疫区建设的区域,可以不实施免疫,并报农业部备案。四是布鲁氏菌病 : 对除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 ; 种畜禁止免疫 ; 畜牧部门根据评估结果,自行确定奶畜是否免疫,确需免疫的,养殖场可向畜牧部门提出免疫申请,经县级以上畜牧部门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 以场群为 单位采取免疫措施。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
(四)推进 “ 先打后补 ” 。 要积极推进强制免疫 “ 先打后补 ” 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 “ 先打后补 ” ,逐 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五)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 内动物 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畜牧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和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 ( 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 ) 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三、时间安排
春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集中免疫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学习和宣传阶段。 从 3 月 18 日至 3 月 20 日,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印制发放防控技术指南、防疫明白纸和畜禽推荐免疫程序等资料,并组织村级防疫员和规模养殖场(小区)技术人员集中开展防控技能培训;各乡(镇)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张贴标语和悬挂条幅等形式,全力开展辖区春防宣传工作。
第二阶段为集中免疫阶段。 3 月 21 至 4 月 20 日,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辖区村级防疫队伍,集中力量,全面突击,力争基 本完成集中免疫任务。
第三阶段为补免补防阶段。 4 月 21 至 4 月 30 日,各乡(镇)政府组织开展查漏补缺、 补免补防 工作,辖区应免畜禽的免疫密度达到 100% ,免疫标识佩戴率 100% 。
第四阶段为免疫抗体监测和检查验收阶段。 5 月上旬,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组织抽血检测,进行自查和免疫效果评估;社会事务局对春防工作组织考核验收,并迎接省、市的验收检查。
秋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集中免疫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学习阶段。 从 9 月 3 日至 9 月 9 日,各乡镇要利用广播、张贴标语和悬挂条幅等形式,全力宣传辖区秋防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印制发放防控技术指南、防疫明白纸和畜禽推荐免疫程序等资料,并组织村级防疫员和规模养殖场(小区)技术人员集中开展防控技能培训。
第二阶段为集中免疫阶段。 从 9 月 10 日至 10 月 18 日,各乡(镇)政府组织辖区防疫队伍,集中力量,全面突击,力争基本完成集中免疫任务。
第三阶段为补免补防阶段。 10 月 19 日至 10 月 31 日,各乡(镇)政府组织开展查漏补缺、 补免补防 工作,进行自查评估和免疫效果评估。
第四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 11 月上旬,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组织抽血检测,进行自查和免疫效果评估;社会事务局对秋防工作组织考核验收,并迎接省、市的验收检查。
四、免疫效果监测
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严格按照省、市规定的检测工作要求,坚持全面监测和重点监测相结合、集中监测和日常监测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开展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等动物疫病的免疫抗体监测,春季集中免疫监测应在 5 月底前全面完成任务,秋季集中免疫监测应在 11 月中旬前全面完成任务。对开展强制免疫 “ 先打后补 ” 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要高度重视监测结果的分析运用,科学评估和指导免疫工作,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及时 进行补免补防 ,切实构筑起免疫保护屏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保持高度警惕,认真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动物防疫公开承诺服务制度,根据畜禽饲养量和应 免数量 加大防控、监测经费投入,确保春秋两 季集中 免疫工作有效开展。
(二)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事关畜牧业发展,事关畜产品有效供给,事关社会公共安全。各乡(镇)政府要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坚持国务院确定的 “ 地方各级政府对防疫工作负总责,政府主 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 ” 的防控工作总要求,实行乡(镇)领导包村、包场保密度,畜牧技术人员包场、 包户保技术 ,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要按照全区的防疫工作部署,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和侥幸心理,严格落实政府负责组织发动、保密度,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质量,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联动的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做到目标明确、措施落实、工作到位,要逐级加强督查指导,完善防疫工作检查和情况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克服存在问题,迅速消除疫情隐患,确保我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是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二是严格免疫程序,按照《新乡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规定,严格免疫程序和疫苗使用类型,突出做好畜禽的强化免疫,按 照 1+1+3 的接种方法实施免疫。三是严格疫苗管理。防疫人员严格按照规定 的条件运输、保存和使用各类疫苗,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员的培训,掌握各类动物疫病的免疫程序和各类疫苗的使用方法,做到 “ 真苗、真打、真有效。 ” 四是严格免疫管理。严格疫苗订购、发放程序,示范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建立疫苗出、 入库台 账,明确专人管理,同时,监督报检点做好疫苗空瓶回收和集中销毁工作。免疫前,要明确通知养殖场国家的免疫政策、规定的免疫程序、使用疫苗的种类和建立免疫档案等相关规定;根据养殖场的畜禽存栏数和 应 免数核算 、发放疫苗,即要做到疫苗充足,又要做到严格管理科学发放,积极指导养殖场 户正确 使用免疫。免疫后,要组织人员认真查看疫苗使用记录和免疫档案,抽检免疫抗体水平,确保免疫效果。
(四)强化检疫。 要全面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严格执行现场检疫制度,做到检疫项目、检疫程序、检疫标准、检疫处理和检疫记录 “ 五到位 ” ,对未经强制免疫畜禽、染病畜禽、染病畜禽的同群畜禽、未佩戴标识的畜禽不准放过,同时要督促养殖场(户)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要积极配合工商、公安、卫生等执法部门,开展对贩卖、加工、经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非法行为的检查和打击。
六、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示范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进一步完善督导检查和目标考核评价制度,有效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各乡(镇)也要进一步创新机制,完善管理办法,加大组织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免疫措施落到实处。
七、其他
各乡(镇)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根据本辖区 内动物 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