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日,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印发了《平原示范区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平原示范区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新平环攻坚办〔2019〕54号)即行废止。现将该《通告》解读如下:
一、《通告》的制定背景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24〕12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委办〔2024〕7号)要求,各省辖市及所属县(市)要以政府公告形式,重新向社会公布禁用区划定范围和管理要求,除建成区外,将工贸企业、物流园区和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全部纳入禁用区范围,禁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以及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
二、《通告》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4.1.3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1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内容包括: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和实施时间四部分。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勘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以及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平原示范区中心城区和辖区内的工贸企业、物流园区和施工工地等。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和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到国III及以上排放标准,并明确标识;对产生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
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并由环保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仍继续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罚。
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进行严格管控,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禁止销售、使用普通柴油。
四、新旧政策差异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要求,首次以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名义发布文件,划定本辖区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同时增加“平原示范区辖区内的工贸企业、物流园区和施工工地等,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内容。
原文链接:http://pysfq.xinxiang.gov.cn/htmls/zhengfuwenjian/20250813/19554652750555095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