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和省生态环境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1〕61号)相关要求,在我区域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应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安装,或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重点控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分为: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辽河路以南,G107——伊犁河路——阿尔泰山路以东,泰山路——黄河大道——万仙山路——长江大道——关山东路——珠江路以西,南至平原示范区黄河大堤范围内的区域。平原示范区辖区内的工贸企业、物流园区和施工工地等,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和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到国III及以上排放标准,并明确标识;对产生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并由环保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仍继续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进行严格管控,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禁止销售、使用普通柴油。
四、实施时间
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平原示范区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新平环攻坚办〔2019〕54号)即行废止。
特此通告。
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2025年8月4日
附件:
平原示范区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政策解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