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平管文〔2025〕48号
发文机关:
平原示范区办公室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5-08-13T11:03:56
成文时间:
2025-08-13T11:04:01
有效性:
有效

平管文〔2025〕48号 平原示范区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5-08-13 11:03 浏览量: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和省生态环境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1〕61号)相关要求在我区域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应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安装或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重点控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分为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辽河路以南G107——伊犁河路——阿尔泰山路以东泰山路——黄河大道——万仙山路——长江大道——关山东路——珠江路以西南至平原示范区黄河大堤范围内的区域。平原示范区辖区内的工贸企业、物流园区和施工工地等,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和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到国III及以上排放标准并明确标识对产生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并由环保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仍继续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进行严格管控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禁止销售使用普通柴油

四、实施时间

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平原示范区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新平环攻坚办〔2019〕54号)即行废止。

特此通告。

 

 

                              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2025年8月4日    

附件:  

平原示范区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政策解读.doc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