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建罚决字〔2025〕第001号 平原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5-05-20 09:30 浏览量:

当事人X朋

身份证号:410725199XXXX4812

联系电话: 1327380XXXX

    址:新乡市平原示范区韩董庄镇XXX村4排17号  

本机关于2025年1月2日对兰X朋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具体违法事实是:2024年12月31日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管理局工作人员接举报,在新乡市平原示范区韩董庄镇XXX村4排17号检查发现,你存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你住宅内储存有50公斤规格燃气瓶27个,15公斤规格燃气瓶7个,液化气共计900公斤,销售给周边村民100公斤,违法所得1100元,你存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第二款“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及《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三款“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之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违法事实现场照片。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涉案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属轻微违法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2万立方米以下的,若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的为15000公斤以下。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处52000元(伍万贰仟圆)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壹仟壹佰圆)。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建行平原新区支行(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XXXX)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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