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410581687142XXXX
地址:郑州市航海路XX写字楼703办公室
本机关于对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2025年4月22日8时30分,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时评标系统发现,招标项目名称为河南师范大学科技创新港项目一期后勤及附属用房A地块商业街示范区工程的两家投标单位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出现系统检测雷同性分析一致问题。
经我局初步调查,该项目招标人为新乡新创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为新乡市诚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为2025年3月28日,开标时间为2025年4月22日,评标委员会5人,投标单位共5家,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标单位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项目合同金额约人民币13338350.19元。初步评审中,因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与另外1家投标公司投标文件未通过响应性评审,被评标系统电子投标文件的雷同性分析一项认定结果为不通过,未进入详细评审阶段,最终未中标。经调查,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与另外1家公司均在郑州市经开区航海路第九大街优图图文打印店使用电脑,最终导致文件制作标识码一致。
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围)标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建〔2011〕179号)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之间串(围)标的行为:“(十一)运用计算机硬件特征码识别技术、标书编制系统软证书识别技术、标书编制系统与计价软件特征码关联识别技术,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计算机的;通过电子评标系统雷同性分析技术,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之间存在非正常雷同现象的;通过电子评标系统不平衡报价分析技术,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之间存在过高报价或过低报价雷同的”。可认定2家投标公司属于投标人之间串(围)标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其他书证材料。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因2家投标公司均未中标,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处罚款80030元(捌万零叁拾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X鹏处罚款4801元(肆仟捌佰零壹圆)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建行平原新区支行(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XXXX)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