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凤凰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码:9140700MA44CPXXXX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嘉陵江路与昆仑山路交叉口碧桂园幸福里小区25号楼底商商铺。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7日对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凤凰办事处立案调查。
经调查,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容监管科工作人员2025年2月12日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平原示范区雅砻江路与昆仑山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存在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法随意倾倒建筑垃圾0.63立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违法事实照片 。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参照上述规定,认定你单位违法情形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6000元(大写陆仟圆)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建行平原新区支行(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XXXX)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