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建罚决字〔2025〕第003号 平原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5-05-20 09:29 浏览量:

单位名称:河南传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410225MACR5QXXXX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XXX工业园区8-45号

本机关于对河南传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调查,河南传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平原示范区原武镇黄河大道以南,云梦山路以西河南师范大学科技创新港项目一期工地存在大面积裸漏黄土未覆盖、动土作业未采取湿法作业、进出车辆未冲洗带泥上路行为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规定,实施了未覆盖、未洒水抑尘、未冲洗地面和车辆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违法事实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河南传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涉案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属一般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中3-4项且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河南传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50000元(伍万元整)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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