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个人)姓 名:沈国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3072419771023255X
(单位)名称: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鹏
公司地址:林州市石板岩镇人民政府院内北楼
2021年1月18日检查发现,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施工的比华利庄园项目四期二标段2#楼存在模板支撑与外架相连、基坑护坡坍塌、楼层外架未塔设平面防护等安全隐患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违法事实现场照片;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对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处以30000(叁万元整)的罚款;对比华利庄园四期项目二标段执行经理沈国琳处以5000(伍仟元整)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平原新区支行,新乡平原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银行(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1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原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