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鲲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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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四叶
2020年12月31日,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厂区在红色预警管控期间,存在生产行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更新情况,及时修订并备案、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方石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纳入重点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年度初犯”。
我局于2021年1月22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平执环罚先告字〔2021〕第5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材料。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有生态环境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年度初犯的,责令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
1. 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生产;
2. 给予罚款81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市平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平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100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环保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原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