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示范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办证流程指引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5-05-28 15:54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方便群众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流程指引

第二条 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适用本流程指引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发证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同开展权籍调查和材料核实。

 

第二章 登记办证及申请材料

 

 首次登记

适用

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应由发包方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2.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3.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变更登记

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1.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发包方名称发生变化的;

2.承包土地的坐落、地块名称、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承包期限届满,承包方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

变化,或者发包方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或者发包方名称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3.承包土地坐落、地块名称、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界址范围、面积变化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4.承包期限届满后延包的,提交延包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转移登记

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转让;

2.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3.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变化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不动产登记规程“单方申请”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3.转让的,提交转让协议,以及受让方同发包方新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5.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变化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能够证实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分割或者合并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注销登记

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

2.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的;

3.发包方依法收回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4.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

6.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可由发包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

相应材料;

3.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证实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

4.发包方依法收回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材料;

5.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交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材料。设有地役权、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上设有抵押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土地经营权人、抵押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提交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材料;

7.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八条 申请受理

申请人提供经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及相关佐证材料到平原示范区行政服务大厅自然资源局窗口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的,应即时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全材料,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审核登簿证书发放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自审核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条 档案管理

建立一户一档管理制度,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同步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流程指引由示范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已依法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继续有效,权利变动时逐步更换新证。

(本流程指引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动态调整)

 

附件:

附件2咨询联系电话(1).doc

附件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doc

附件3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办证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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