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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1-08T16: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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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T16: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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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办[2021]39号】关于延伸房地产领域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的通知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1-11-08 16:42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预防和降低房地产交易市场风险,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示范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参照《新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文件精神,经会议研究,决定延伸平原示范区房地产领域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按照《新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新政办〔2021〕3号)文件要求应纳入资金监管范围的,平原示范区在此基础上延伸监管范围,即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未资金监管且未竣工备案的楼栋应设立监管账户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

  二、实施时间

  自2021年10月30日起施行。

  三、工作要求

  1.已进行资金监管的楼栋仍按照《新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新政办〔2021〕3号)文件执行,延伸监管的参照市办法由平原示范区执行,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2.平原示范区监管机构(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加强对预售资金收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定期对合同网签备案情况跟踪查询,及时掌握商品房销售情况,并按月向城乡建设管理局报送示范区各开发企业当月网签数据及累计数据,并配合监管部门处置开发企业违规行为。整改期间,城乡建设管理局暂停其使用预售资金。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抄送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由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停止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区财政局(金融办)核查监管账户收支和按揭贷款发放情况,督导企业按时交存预售资金,并协调各监管银行及相关按揭银行积极配合做好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未尽事宜由平原示范区房地产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综合办

  202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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