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各乡(镇、街道),各局(办、委),国有企业:
为加强平原示范区土地收储及后期管理,强化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切实防范侵占、破坏已收储土地行为发生,消除已征收土地上的安全隐患,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参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文件精神,结合示范区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按照平办〔2019〕15号文及补充规定,农用地大包干费用拨付到被征地乡(镇)或办事处财政账户后,由被征地乡(镇)政府或办事处完成征地补偿款发放、地表清理等工作。
二、拟征收地块地表清理工作完成后,经财政部门与土地部门联合验收后与被征收土地所属乡(镇)或办事处签订《土地腾交确认书》。
三、对签订《土地腾交确认书》后的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由示范区规划国土管理局与项目主管单位(或业主单位)签订《移交确认书》,由项目主管单位(或业主单位)安排管理使用。
四、对签订《土地腾交确认书》后暂时不能确定用地单位的拟收储土地,围墙(或围挡)拉建完成并验收后,核心区范围内地块由示范区土地储备中心与办事处签订《临时管护土地委托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核心区范围外地块由示范区土地储备中心与被征地乡(镇)政府或办事处签订《临时管护土地委托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围墙(或围挡)验收前,被征地所属乡(镇)或办事处负责保持地表干净平整。
临时管护土地委托协议书应当约定管护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管护土地四界完整,管护土地权利不受侵犯。
(二)维护管护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现状,防止倾倒垃圾、乱搭乱建、乱挖乱堆土方,防止私自耕种(养殖)、秸秆焚烧等损害管护土地行为。
(三)管护期内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土地储备中心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不得擅自利用管护土地从事经营类活动。特殊情况必须报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同意方可进行。
(五)管护期满后配合办理土地移交手续。
(六)其他需要管护人履行的义务。
五、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管护地块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破环管护土地的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管护范围内存在的消防等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清理管护范围内垃圾、杂草等杂物,裸露土地治理整改,保持环境整洁,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及时发现并维修、维护围墙完整。
六、在需要腾退土地时,土地储备中心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按照通知规定期限及时腾退土地。
七、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腾退土地时,该地块应达到“土地平整、地表干净、围墙(或围挡)完整”,并与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临时管护土地腾退移交书》。
八、管护期满后,不再需要继续管护的地块,土地储备中心应及时验收管护单位移交的管护地块;需要继续管护的地块,双方重新签订《临时管护土地委托协议书》。
九、管护费标准为每年400元/亩,管护费按年度进行结算,管护时间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临时管护土地委托协议书》签订后三十日内,土地储备中心将管护费按200元/亩标准预拨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安排开展管护工作,其余管护费待腾交土地后一并结算,《临时管护土地移交书》作为管护费最终结算依据)
十、土地储备中心除支付管护费外,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十一、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土地腾交确认书》模板
2.《移交确认书》模板
3.《临时管护土地委托协议书》模板
4.《临时管护土地腾退移交书》模板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