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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1-19T16:00:33
成文时间:
2020-11-19T16: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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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管文〔2020〕47号】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关于规范土地收储及临时管护利用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0-11-19 16:00 浏览量:

  示范区各乡(镇、街道),各局(办、委),国有企业:

  为加强平原示范区土地收储及后期管理,强化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切实防范侵占、破坏已收储土地行为发生,消除已征收土地上的安全隐患,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参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文件精神,结合示范区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按照平办〔2019〕15号文及补充规定,农用地大包干费用拨付到被征地乡(镇)或办事处财政账户后,由被征地乡(镇)政府或办事处完成征地补偿款发放、地表清理等工作。

  二、拟征收地块地表清理工作完成后,经财政部门与土地部门联合验收后与被征收土地所属乡(镇)或办事处签订《土地腾交确认书》。

  三、对签订《土地腾交确认书》后的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由示范区规划国土管理局与项目主管单位(或业主单位)签订《移交确认书》,由项目主管单位(或业主单位)安排管理使用。

  四、对签订《土地腾交确认书》后暂时不能确定用地单位的拟收储土地,围墙(或围挡)拉建完成并验收后,核心区范围内地块由示范区土地储备中心与办事处签订《临时管护土地委托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核心区范围外地块由示范区土地储备中心与被征地乡(镇)政府或办事处签订《临时管护土地委托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围墙(或围挡)验收前,被征地所属乡(镇)或办事处负责保持地表干净平整。

  临时管护土地委托协议书应当约定管护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管护土地四界完整,管护土地权利不受侵犯。

  (二)维护管护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现状,防止倾倒垃圾、乱搭乱建、乱挖乱堆土方,防止私自耕种(养殖)、秸秆焚烧等损害管护土地行为。

  (三)管护期内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土地储备中心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不得擅自利用管护土地从事经营类活动。特殊情况必须报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同意方可进行。

  (五)管护期满后配合办理土地移交手续。

  (六)其他需要管护人履行的义务。

  五、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管护地块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破环管护土地的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管护范围内存在的消防等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清理管护范围内垃圾、杂草等杂物,裸露土地治理整改,保持环境整洁,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及时发现并维修、维护围墙完整。

  六、在需要腾退土地时,土地储备中心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按照通知规定期限及时腾退土地。

  七、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腾退土地时,该地块应达到“土地平整、地表干净、围墙(或围挡)完整”,并与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临时管护土地腾退移交书》。

  八、管护期满后,不再需要继续管护的地块,土地储备中心应及时验收管护单位移交的管护地块;需要继续管护的地块,双方重新签订《临时管护土地委托协议书》。

  九、管护费标准为每年400元/亩,管护费按年度进行结算,管护时间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临时管护土地委托协议书》签订后三十日内,土地储备中心将管护费按200元/亩标准预拨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安排开展管护工作,其余管护费待腾交土地后一并结算,《临时管护土地移交书》作为管护费最终结算依据)

  十、土地储备中心除支付管护费外,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十一、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土地腾交确认书》模板

  2.《移交确认书》模板

  3.《临时管护土地委托协议书》模板

  4.《临时管护土地腾退移交书》模板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2020年5月9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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