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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2-29T16: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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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9T16: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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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0-02-29 16:51 浏览量:12

示范区各相关局(办、委),各乡(镇、街道),农牧场: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现将《平原示范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2020年2月12日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对我区禁养区进行调整。

  一、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风景名胜区条例》

  8.《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0.《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1.《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2.《河南省〈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14.《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15.《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16.《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8〕56号

  17.《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8.《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二、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建成区及镇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3.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4.天然渠、文岩渠河流两侧堤防安全保护区50米区域内。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管理要求

  1.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2.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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