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区直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
为加快推进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基础公益设施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下)附着物补偿的有关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2019年9月27日
关于基础公益设施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下)附着物补偿的有关规定(暂行)
为加快推进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参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新乡平原新区核心区安置拆迁补偿标准(暂行)》(新平安指〔2012〕2号)等有关规定,特对征收范围的房屋及附着物补偿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示范区核心区之外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土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按照征收政策要求和程序规范推进征收工作,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为基础设施建设有序快速推进打好基础。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在实际补偿中要考虑农村传统习俗和历史遗留问题等实际情况,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在附着物征收过程中做到补偿标准公开、工作流程公开、丈量确权公开、协议签订公开、补偿公开的工作程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做到阳光征收。
三、房屋认定及补偿标准
(一)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和“一户一宅”的原则,村民宅基地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统一规划但未办理相关证件或虽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但经村“两委”集体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认定的,视为通过合法形式取得的宅基地。
(二)确定为合法宅基地的
1.被征收村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具体房屋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地上(地下)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有关规定执行。
建(构)筑物 名称 | 现状结构特征和 范围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说明 |
平房 | 土木结构 | 平方米 | 500 | 土坯或夯土墙瓦顶 |
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800 | 全砖、瓦顶 | |
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800 | 砖墙预制或现浇顶、砖铺或水泥地面 | |
二层以上房屋 | 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815 | 全砖、瓦顶 |
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900 | 砖墙预制或现浇顶、砖铺或水泥地面 | |
框架结构 | 平方米 | 1000 | 主要承重墙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凝土或预制板、单层房屋净高2.8米、铝合金门窗、内外墙普通抹灰 |
(1)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以两层(含两层)300㎡基准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2)合法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面积不足300㎡的差额部分,按照上述补偿标准50%给予补偿。
(3)合法宅基地上建设的三层以上房屋(含三层)或超出300㎡部分原则上不予拆除补偿,但限期自拆到位的以上述补偿标准50%给予奖补;四层以上(含四层)或400㎡(含400㎡)以上的房屋,每平方给予200元奖补。
(4)改变宅基地用途建设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由乡镇政府会同村集体研究确定,并组织进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自拆到位的,由乡镇政府酌情考虑给予拆除奖补,奖补标准为100-200元/㎡(限300㎡以内)。在规定期限未拆除到位的,由乡镇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拆除。
(5)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原则不再新划宅基地。确有特殊情况,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由乡镇政府、村两委利用空心村土地整合,在村内原有基础上内部调剂。
2.被征收村民选择房屋安置的:具体安置参照《平原示范区2016年核心区农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执行,不再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三)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合法且正在生产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除按照《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标准对涉及附着物给予补偿外,适当给予停产、搬迁等补助费用。
(四)不属于本规定第三项房屋认定及补偿标准中第(二)、(三)条范畴的建筑物,参照本规定第三项房屋认定及补偿标准中第(二)条第1款中的第(4)项执行。
(五)凡是临时抢栽、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认定,并由乡镇政府责令自行拆除清理。逾期不拆除清理的,由乡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拆除。
四、搬家费及过渡安置费
(一)村民在搬迁过程中,每户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搬家费补贴。对于确实有困难的,由乡镇政府统一进行搬迁,不再发放搬家补贴费。
(二)若因项目建设或其它原因需要提前拆除清理的,采取发放过渡费或提供临时租赁过渡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过渡。自房屋拆除之日起,按3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过渡费,过渡期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由乡镇政府提供临时租赁过渡房的,不再发放过渡费。
五、征收奖励
在规定期限(由乡镇政府根据征收实际情况确定)内,提前15天完成房屋拆除清理者给予50元/㎡奖励(限300㎡以内,下同),提前10天完成房屋拆除清理者给予30元/㎡奖励,提前5天完成房屋拆除清理者给予20元/㎡奖励,按时完成房屋拆除清理者给予5元/㎡奖励,超过规定期限拆除清理的,不予发放该奖励。
六、工作纪律
(一)从事征收补偿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挪用专款的,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二)采取欺骗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暴力抗法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