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区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农牧场:
现将《 2019 年平原示范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2019年 5 月 13 日
2019年平原示范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 4 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 2018 年新乡市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新建村镇〔 2018 〕 3 号),结合示范区实际,现就做好示范区 4 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9 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相关要求,紧紧围绕 “ 两不愁,三保障 ” 中保障住房安全的战略部署,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服从新乡市和示范区脱贫攻坚大局,指标任务要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倾斜、向深度贫困村倾斜并优先用于 2019 年脱贫户的危房改造。各乡镇要以 2018 年底对 4 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存量调查数据为基数,统筹制定年度改造计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创新方法、精准实施,确保圆满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目标任务。
二、时间节点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主要任务是安排部署,宣传发动,组建机构,培训人员,核查摸底,研究政策,落实任务等工作。
第二阶段:建设改造阶段, 2019 年 4 月 1 日 —6 月 10 日。主要任务是将任务分解到农户,组织危房重建、修缮加固和竣工验收。
第三阶段:资金拨付阶段, 2019 年 6 月 10 日 —6 月 30 日。核定农户资金补助方式和补助数额,拨付资金等工作。
第四阶段:考评归档阶段, 2019 年 7 月 1 日 —9 月 30 日。主要任务是组织完善档案,信息录入,检查考评等工作。
三、精准认定危改对象
严格执行先确认身份信息,后鉴定危房等级的工作程序。在 2018 年已经鉴定的基础上, 2019 年,示范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乡镇根据乡镇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残联会同扶贫或民政部门认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户名单开展危房评定工作。对于评定过程中的特殊问题和困难,乡镇上报区扶贫办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区级组织第三方鉴定。经评定或鉴定为 C 级和 D 级危房的 4 类重点对象列为危房改造对象。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 4 类重点对象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针对非四类重点对象中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户、已经脱贫但经有鉴定资质的单位鉴定所居住房屋为 C 、 D 级危房的、已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的 C 级和 D 级危房农户,各乡镇要在 2019 年内摸清情况、另立台账,统筹扶贫资金保障其住房问题。对非四类重点对象中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已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的 C 级和 D 级危房农户,严格落实 “ 三级审批、两级公示 ” ,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对已经脱贫但经有鉴定资质的单位鉴定所居住房屋为 C 、 D 级危房的,要立即实施危房改造。
四、合理确定改造方式
4 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乡镇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大力推广低成本改造方式,有效避免因建房而致贫返贫问题,要积极引导农户优先选择加固方式对危房进行改造,原则上 C 级危房必须采用加固方式改造。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动员科技人员,推广应用造价低、工期短、安全可靠的农房加固技术。加强对加固改造益处的宣传教育,制定鼓励加固政策,建立有效的组织实施方式。
各乡镇要积极探索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模式,对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困户,通过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村内闲置农房和提高补助资金额度等方式,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安全问题。要积极协调施工方,采取垫资建设等方式帮助无启动资金的特困户改造危房。
五、严格控制建房面积完善居住功能
4 类重点对象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 1 至 3 人户控制在 40-60 平米以内,且 1 人户不低于 20 平米、 2 人户不低于 30 平米、 3 人户不低于 40 平米; 3 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 18 平米,不得低于 13 平米。各乡镇可根据当地生活习俗、气候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细化面积标准。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保障安全和基本卫生条件。 4 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最低建设要求,必须达到主要部件合格、结构安全。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改造后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后的农房应配套卫生厕所、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
对残疾人家庭进行危房改造时,应考虑残疾人日常生活实际需求,条件允许的乡镇或家庭应将出入坡道、路面硬化,加装台阶扶手,厨房修建低位灶台,卫生间加装抓杆、扶手等无障碍改造内容一并进行建设。在改造过程中,所需盲道、扶手、抓杆等无障碍辅助器具由当地残联帮助解决。危房改造与无障碍改造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开发推广低造价农房建造技术。各乡镇要编制符合安全要求及农民习惯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并免费发放到户,引导选择低成本改造方式。研究推广低造价、功能好、安全、绿色的农房建造技术,加强当地传统建筑材料的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节约改造资金,提高居住功能。
六、加大资金支持和筹措力度
2019 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将继续集中用于 4 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省级财政也将继续安排农村危房改造配套补助资金,列入中期财政规划予以保障。财政局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各乡镇要积极开展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探索建立金融扶持机制,将危房改造纳入脱贫攻坚金融支持范围,通过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实施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帮助有信贷需求的贫困户多渠道、低成本筹集危房改造资金。同时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通过投工投劳、互帮互助等降低改造成本,积极发挥社会力量捐赠资金和建材器具等,鼓励志愿者帮扶,帮助 4 类重点对象改造危房。
七、加强资金管理和拨付
各乡镇要在房屋竣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示范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二次验收并将验收合格达到补助资金拨付条件的农户名单提供财政部门。财政局要严格执行《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 2016 〕 216 号)和省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支付给农户的补助资金要在竣工验收后 30 日内足额拨付到农户 “ 一卡通 ” 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滞留。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统建的,经危房改造户同意并签订有效协议,报请示范区扶贫办、财政局、城乡建设管理局批准,可以将补助资金支付给施工队。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主要是用在解决住房安全问题上,禁止单纯将补助资金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用途。
示范区实行 “ 四级 ” 分类补助标准: 1.C 级危房维修 10000 元以内; 2. 非建档立卡的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 D 级危房改造 12000 元- 30000 元; 3. 建档立卡贫困户 D 级危房改造 14000 元- 40000 元; 4. 乡镇可根据辖区内危房改造户的实际改造面积情况,在不超过造价的基础上进行差异化分配区级补助资金,并报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备案,危房改造户的各级补助资金合计为户均 25000 元; 5. 需政策兜底解决住房安全的特困户,按照改造房屋面积下限标准全额保障。
危房改造要竣工一批验收一批,完成验收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报管委会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拨付资金。原则上当年 6 月 30 日之前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工作。
八、强化申请批准和档案管理
各乡镇要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管委会审批等对象确认程序。加强动态管理,示范区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及时更新贫困户信息,主动与住建部门加强信息比对及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改造对象的审核把关工作。落实补助对象分配和改造任务完成情况镇、村两级公示制度,并公布监督电话,确保危房改造公开、公平、公正。
按照国家住建部同步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电子信息化录入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档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加快农户档案信息录入,指定专人及时、准确录入到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农户档案信息检索系统,包括农户、住房、进度、资金及房屋改造前、中、后照片等数据。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应在当年 6 月底之前完成。
九、抓好质量安全管理
各乡镇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 2017 〕 47 号)精神,把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作为当前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首要任务,按照全面实行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等要求,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水平,全力实现危房改造户住房安全户户有保障。农村危房改造必须要有基本的结构设计和施工要点,没有基本的结构设计和施工要点不得开工。切实做好建筑工匠培训,未经培训的建筑工匠不得承揽农村危房改造施工。建筑工匠与农户要签订施工协议,对改造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原则上至少保修一年。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具体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基本质量要求和基本结构设计,要按照基本的质量标准,组织当地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现场质量检查,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十、加强组织实施
加强对示范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示范区住建、财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要搞好统筹协调,加强督导检查,及时解决乡镇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示范区住建部门、乡镇建设管理员加强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按要求及时组织检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基本建设要求,严格竣工验收,竣工一批验收一批;示范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对乡(镇)竣工危改工程验收情况,原则上按不低于 30% 比例组织人员进行抽查,确保贫困户住房安全。所有检查项目全部合格、具备入住条件且拆除危房后,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
严格执行年度绩效评价、工程进度月报和通报制度,示范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将通报各乡镇绩效评价结果,约谈工作落后的乡镇。各乡镇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如果发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改造款等问题,将对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进行严肃问责。
各乡镇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建立健全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切实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创造良好工作环境。
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 4 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