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神,不断完善区域科技服务体系,进一步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决定在平原示范区实施科技创新 券 制度。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 券 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 券 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科技创新 券 (以下简称 “ 创新券 ” )是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为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 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加快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而设计的一种 “ 有价证券 ” 。
第三条 创新 券 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管委会成立平原示范区科技创新 券 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园区服务局、财政局、税务局、 发改局 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 券 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 券 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园区服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园区服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负责创新 券 的设计和运行监管,研究确定创新 券 年度计划,完善创新 券 管理制度,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 券 的兑现。
第六条 设立平原示范区科技创新 券 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创新 券 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专家评审费、会议费、资料费等。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支持范围
第七条 根据《关于深化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创新 券 资金按照 “ 谁受益,谁承担 ” 的原则负担。
第八条 创新 券 采用实名制管理,每张 券 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九条 发放的创新 券 当年有效,未使用完部分不得结转,到期自动作废;企业当年发生较大费用抵扣不足的,可在下一年度领取创新 券 后进行抵扣。
第十条 创新 券 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企业(团队)开展自主研发活动,以及与高校、科研院所、经认定的研发机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合作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具体包括:
(一)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发机构购买科技成果、科技服务,或共同开展技术合作的,按实际合作费用的 20% 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二)企业为提升自主研发能力而购置研发仪器设备或软件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的 10% 给予补贴,单个仪器设备或软件最高不超过 20 万。
(三)企业委托第三 方服务 机构开展 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技术查新、技术咨询、产品标准制定 、专利分析、知识产权托管等科技服务行为,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50% 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注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等其它商业活动,或已列入省市区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 研 项目,不纳入创新 券 的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 创新 券 实施市、区联动,同一项目若同时申请市、 区两级创新 券 ,则该项目累计补贴总额不得超出其实际发生费用额。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十三条 创新 券 的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团队),同时可根据平原示范区实际情况,每年选择重点领域进行重点支持,重点支持领域 随当年 申报公告予以发布。
第十四条 申请创新 券 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平原示范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示范区纳税;
(二)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中成功备案;
(三)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创新龙头企业、节能减排示范企业、 “ 科技小巨人 ” 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等。
申请创新 券 的创新创业企业(团队)须入驻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与开展科技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十六条 创新 券 采取无偿资助与分级限额发放方式支持企业,其中:
(一)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创新龙头企业、节能减排示范企业、 “ 科技小巨人 ” 企业、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的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市 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名次企业每年申领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企业、创新创业企业(团体)每年申领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第五章 申请发放与兑现
第十七条 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发布创新 券 发放公告,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公告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审查,对符合发放条件的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公示、发放创新 券 。
第十八条 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自异议提出之日起 15 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创新 券 兑现所需材料包括:
(一)项目活动基本信息表,包括企业名称、技术服务或技术交易项目名称、服务机构名称、研发成果或解决的主要技术难题等;
(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开展 科研活动相关凭证;所有提供服务的单位需提供服务资质证明材料;
(三)发票、支付款项 记帐 凭证、付款原始凭证;
(四)项目进展情况说明;
(五)相应额度的创新 券 。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兑现材料进行审核。专家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 并严守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的审核意见,研究论证并出具创新 券 兑现确认书。
第二十二条 创新 券 原则上每年兑现两次,领导小组办公室上、下半年 各发布 一次兑现公告,由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研发设备供应商、检验检测机构、其他科技服务机构等企业合作方或申请企业凭创新 券 兑现确认书和创新 券 到财政局兑现。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创新 券 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注销其创新 券 ,追回兑现资金,并列入信用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创新 券 使用效能进行绩效评价,逐步完善创新 券 相关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平原示范区园区服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综合办公室 201 9 年 2 月 21 日印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