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平原示范区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新乡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等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禁燃区定义
(一)禁燃区是指示范区管委会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烧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甘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
2.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含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分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3.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
3.《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
4.《新乡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
5.《新乡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点位置设施方案》
三、禁燃区范围
禁燃区范围:长江大道以北,郑新大道以西,太行大道以东,黄河大道以南,面积9平方公里。
四、具体要求
(一)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禁止在示范区禁燃区范围内销售。
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二)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
示范区发改局、质检局、财政局、社会事务局、招商融资促进局、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综合执法局、工商局、国土规划资源局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三)各乡镇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