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2-01-06 15:45 浏览量: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原因、依据

  制定的原因:2019年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有关工作。按照国家体制编制调整总体部署,河南省委省政府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职责分工。

  2019年12月,为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制定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了部门职责,规范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2020年1月至11月历时11个月起草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多方审查论证;经12月30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于2021年1月29日印发之日起试行。可以说,《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较强的可操作性,对全省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长效管理意义深远。

  制定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政〔2021〕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细则》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9章45条。9章内容包括:总则,村庄规划,申请审批,风貌管控,建房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退出,闲置宅基地利用,监督管理,附则。

  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制定《实施细则》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概念解释和部门职责。

  制定目的:规范和加强全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管理。

  规范对象: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村民自建住房,是指由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依法在自行申请宅基地上建造住房的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

  部门职责: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规划许可和办理房地一体登记等工作;区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负责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建筑工匠管理和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建筑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政府负属地管理主体职权;村级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行使村级管理职权。

  第二章:规划编制部分,明确了村庄规划的分类和布局、村庄规划编制、宅基地面积标准等要求。

  建设原则: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原则。区自然资源局要指导各乡(镇)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注重村民参与,尊重村民意愿,确保规划接地气、可实施。

  建设要求:一户一宅、面积标准不超过167平方米。

  第三章:申请审批部分,规定了宅基地申请主体及相关条件规定、村民申请程序、乡镇审批制度的建立、房地一体登记的要求。

  申请主体: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

  审批管理主体:各乡镇是所辖区域的农村宅基地建设、审批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申请审批程序:主要分两级管理,即村级初审和乡镇审批。村级组织负责初审,主要审核“一表一书一图”(申请表、承诺书、建房示意图)。乡镇要成立乡镇规划建设委员会及办公室,乡镇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宅基地管理工作,并成立一个办事窗口受理相关手续,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审批档案详见附件)

  第四章:风貌管控部分,明确了农房设计通用图集,规定了风貌管控要求。

  区城乡建设管理局要指导各乡(镇)做好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的制定等工作。

  第五章:建房管理部分,规范了村民自建住房管理。

  区城乡建设管理局要指导各乡(镇)做好建筑工匠培训、施工备案以及建设质量安全等工作。各乡(镇)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要严格落实“三到场”制度,即审批到场、放线到场、验收到场。

  第六章: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退出部分,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退出等相关流程和手续等。

  第七章:闲置宅基地利用部门,明确了空闲宅基地利用的途径、方向等。

  第八章:监督管理部分,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执法机制。

  各乡(镇)政府是执法主体,要成立一支综合执法队伍,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九章:附则部分,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解释权及办法起始试行时间。

原文链接:http://pysfq.xinxiang.gov.cn/sitesources/pyxq/page_pc/xxgk/xxgkml/zfwj/article4abadb93a7a64c97bbbecae45b30ddf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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