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原示范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示范区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平原示范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平原示范区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
平原示范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推进我区营商环境建设,拓宽监督渠道,完善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一)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是平原示范区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示范区优化营商办”)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选聘,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职责的具有相当公信度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示范区优化营商办统筹协调特邀监督员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特邀监督员聘请、解聘等;组织特邀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受理、移送、督办特邀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予以反馈;广泛宣传报道特邀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等。
(三)平原示范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优先从辖区内常年工作或居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专家学者,工商联企业家代表、法律职业人员、媒体记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和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中选聘。
第二条 特邀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高的政治觉悟和较强的责任心,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廉洁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熟悉和了解相关行业或系统内涉及营商环境建设有关情况,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相关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
(三)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公益事业,愿意义务承担营商环境监督职责,善于发现问题,能够主动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品德良好,无个人失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第三条 特邀监督员的聘任程序
(一)自荐。符合基本条件者自行向示范区优化营商办提出申请,填写统一的《平原示范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个人申请表》。
(二)推荐。邀请相关单位进行推荐,并填写《平原示范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单位推荐表》。
(三)审核。示范区优化营商办分别对自荐或被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确定聘用人选。
(四)公示。对拟定人员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报请区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批准,并颁发《平原示范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证》和《聘用证书》。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的职责
特邀监督员应围绕我区营商环境建设中心工作,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损害营商环境建设的案件线索,强化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监督,充分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示范区行政审批、行政监管、行政执法、公共资源交易、产权办理和社会公共服务等涉及营商环境建设事项进行监督和举报;
(二)收集并向示范区优化营商办反馈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在项目落地、企业生产运营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进行监督举报;
(三)参与示范区优化营商办组织的专项督查、违法案件调查等工作;积极参与示范区营商环境有关的座谈会、评议会、专题调研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投诉举报信息核查等工作;
(四)宣传省、市营商环境建设相关政策和示范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有关制度、法律法规和工作措施;
(五)承担示范区优化营商办赋予的其他营商环境监督任务。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的工作机制
(一)常态化监督制度。特邀监督员以参加示范区优化营商办组织活动、明察暗访、企业座谈、现场走访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发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场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时,应主动出示监督员证件,并向被监督单位或人员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被监督单位或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特邀监督员的监督工作,虚心采纳监督意见。
(二)问题反馈制度。监督工作及开展结果,特邀监督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示范区优化营商办,对整改不力或发现重大问题的,要随时报告。示范区优化营商办要及时对特邀监督员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转办、交办、督办,并向特邀监督员反馈问题解决情况。
(三)定期会议制度。示范区优化营商办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特邀监督员工作座谈会,听取特邀监督员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有特殊事项或重大情况随时召开。
(四)工作激励制度。示范区优化营商办对聘任的特邀监督员年度监督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应包含监督工作开展及成效、参加相关活动、综合能力和基本素质等方面。评价结果应用于特邀监督员日常管理和年度工作表彰;评价结果不适宜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的,应及时予以解聘。
第六条 对特邀监督员的纪律要求
(一)监督工作应依法依规开展,不得凭借特邀监督员身份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二)特邀监督员不得利用监督员身份与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拉关系、办私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特邀监督员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时,不迟到、不早退、服从安排。
(四)特邀监督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监督工作计划、结果和评议等情况,不得泄露涉及问题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
(五)未经示范区优化营商办同意,不得以示范区优化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和商业活动。
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的解聘
特邀监督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示范区优化营商办应报请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批准,予以解聘,收回聘书和证件:
(一)在聘任期间有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
(二)履职情况差,或不发挥作用的;
(三)无特殊情况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参加活动的;
(四)因身体状况或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监督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不再担任特邀监督员的;
(六)以特邀监督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的。
第八条 特邀监督员聘任期
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一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求本人同意,由示范区优化营商办续聘。
第九条本办法由示范区优化营商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