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示范区农业农村系统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策解读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1-06-30 16:51 浏览量: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现就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农业农村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宣传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是什么?

  2020年10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2021年1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方案》。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具体举措,是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对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新乡市农业农村局对应方案中明确要求各县(区)农业农村系统2021 年6月底前,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向各县(区)本级司法部门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二、目标任务是什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工作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

  申请人事先在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下载打印或于农业农村局116办公室现场领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按要求核实相关材料信息。

  (二)受理

  1.现场受理。现场受理人员指导申请人做出书面承诺。受理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判定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给工作人员。

  2.在线受理。申请人将签好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连同其他申报材料进行电子化,一并上传至河南省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

  (三)审批发证

  业务工作人员依法对涉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办理,对核查信息真实且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完成后,许可证照(含文书、审批等)通过当事人领取或邮寄方式发放给申请人。对经核查发现承诺信息虚假的、不符合条件的或无法核查信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所谓证明是什么?

  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五、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是谁?

  对应参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六、承诺不实的后果是什么?

  告知承诺制,保证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至关重要。方案提出,相关部门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原文地址:http://pysfq.xinxiang.gov.cn/sitesources/pyxq/page_pc/xxgk/xxgkml/zfwj/article4e8a47d4407945ed8ac0758f76cb3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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