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事项类别:行政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条。
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提交报批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
3、新增污染物总量核定文件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
2、由有资质的监测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3、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
办理时限: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15个工作日,报告表10个工作日,登记表5个工作日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审批: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事流程:建设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经办人审查——出具审批意见——主管局长审查——局长审定
二、排污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别:行政审批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申报材料:
初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换发正式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2、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表;
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交试生产、试运行批准文件;
4、省辖市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内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5、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6、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7、 当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
8、排污费交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回联;
9、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核发意见和核定文件,包括各类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浓度限值、排放去向、排污许可证发放类型等;
10、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规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材料(3、4、5、6、7、9须提交或出示一份原件);
11、环境监察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的环保治理设施日常监察材料。
排污许可证到期换证或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须提交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并提交上述第1、2、4、6、7、8、10、11项材料。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事流程:建设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出具审批意见——主管局长审查——局长审定——窗口送达
三、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审批
事项类别:行政审批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申报材料:
1、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申请;
2、委托有资质处理单位处理的证明;
3、达标排放的证明(有资质监测部门出具监测报告原件、复印件)
4、排污申报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5、涉及水污染物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者集中式市政污水排放管道的,需提交水务部门同意接纳的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事流程:受理——核实——现场检查——决定送达
四、固体废物跨行政区转移许可
事项类别:行政审批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接收方资质证明。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事流程:提出申请——资质审查——实地勘察——形成初步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转移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