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西工区社会事业科: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民文〔2009〕61号)和省社会救助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和补助水平
各县(市)、区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状况和居民消费水平适度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在2009年4月28日前,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分别出台新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农村低保全年人均月补助水平不低于50元。二是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130元。三是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600元。
二、扩大农村低保救助覆盖面
根据省政府工作安排,我市农村低保扩面保障人数可达到当地农业人口的4.5%。结合我市实际,做出以下安排:一是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凤泉区和新乡县农村低保人数分别为当地农业人口数的4%左右,获嘉县、延津县、长垣县、卫辉市、辉县市4.5%左右,原阳县和封丘县4.7%左右。二是各县(市)、区要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救助覆盖面,给所辖乡镇分配保障对象名额时,不得搞平均分配、统一比例。三是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复核,新增农村低保对象从7月份开始实施救助。
三、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分类施保制度
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低保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成员的病伤残程度和劳动力数量等因素,将低保家庭分为三个类别:一类对象为长期重点保障户,包括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家庭其他成员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二类对象为长期保障户,包括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家庭其他成员劳动能力较差,生活状况短期内不会有很大变化,需要长期保障的家庭,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三类对象为短期保障户,包括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但需要赡养或抚养的人口较多,负担过重的家庭,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5元。家庭人口总数超过5口人的,保障标准每人每月减去5元。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