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局河南正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5-09-15 17:06 浏览量:

政处罚决定书

0773罚决字〔20255

单位名称河南正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9F13K758    

地址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祝楼乡文岩工业区经四路以东、纬一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娄子运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局于20258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使用平原示范区环保管理员账号对单位2025年1月份至今正常联网期间车辆检验(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已出具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开展非现场问题核查,具体行为如下:

1.2025年7月7日,单位在对双燃料车豫GTL028进行检测时,仅使用一种燃料模式进行检测,经平台查询该出租客运车发动机型号为DCF,燃油种类为汽天双燃料;2025年2月5日,单位在对双燃料车豫A8E7R4进行检测时,仅使用一种燃料模式进行检测,经平台查询该车发动机型号为JL475QS,燃油种类为汽天双燃料;2025年2月11日,单位在对双燃料车豫VG8Q66进行检测时,仅使用一种燃料模式进行检测,经平台查询该车发动机型号为N6A10XA3APSA,燃油种类为汽天双燃料;2025年2月11日,单位在对双燃料车豫GJ6R92进行检测时,仅使用一种燃料模式进行检测,经平台查询该车发动机型号为DK15-05,燃油种类为汽天双燃料;2025年2月17日,单位在对双燃料车豫G5H952进行检测时,仅使用一种燃料模式进行检测,经平台查询该车发动机型号为BJ491EQ4,燃油种类为汽天双燃料。

单位在对上述5辆车检测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第4.1.5条“对于两用燃料车辆,应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第8.2.1条“对单一燃料汽车,仅按燃用气体燃料进行排放检测;对两用燃料汽车,要求使用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以及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第4.1.5条“对于两用燃料车辆,应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的要求,未进行全模式检测,擅自放宽检验方法,严重违反国家关于双燃料车辆排放检测的强制性操作规程,致使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数据无效。

2.2025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单位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单位正在营业,外检车间、安检车间环保车间均有车辆正在检验检测。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单位2025年1月份正常联网期间车辆检验(检测)过程数据、视频、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及已出具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发现问题,具体行为如下:   

⑴.2025年4月9日,单位出具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柴油车豫G81C07与当天汽油车豫GN353P的车辆的发动机控制单元、后处理控制单元CALID、CVN代码一致,两份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发动机控制单元、后处理控制单元CALID、CVN代码为:WR54G1DBX、15471566。经网络平台查询柴油车豫G81C07发动机型号为4L18CF,调取视频监控4月9日当天在单位环保二线进行检测。网络平台查询汽油车辆豫GN353P发动机型号为L2B,调取视频监控4月9日当天在单位环保四线进行检测。经询问,当天工作人员确认并承认使用汽油车豫GN353P替换柴油车豫G81C07通过OBD检查。

⑵.2025年5月16日,单位在对汽油车豫GS712E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使用双怠速进行检测,经网络平台查询该车发动机型号为6G72,出厂日期为2005年11月,燃油型式为闭环电喷。2024年2月29日你单位在对汽油车豫GS712E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使用简易瞬态进行检测,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第7.3条“外观检验、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和项目应按照GB18285和GB3847进行。同一车辆或相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外观检验流程按照附录B、OBD检查流程按照附录C、排气污染物检测流程按照附录D进行。”的要求。存在降低标准检测,擅自改变检验检测条件,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对正中机动车检测站开展日常非现场监管巡查照片一份(共2页)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7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三张(共3页);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提取了车辆实际排放检测次数与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台录入排放检测信息证明材料(共5页)、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和项目数据截图一份(共1页)、《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复印件8份(共8页);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6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出具虚假《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的违法事实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2025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材料。

3.2025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提取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共1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份(共1页)、《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属于微型企业、具备机动车检测资质。

5.2025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你单位2024年度生态环境同类处罚公示信息截图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受到过一次生态部门同类处罚。

6.2025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提取了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一份(共1页)、你单位对车牌号为豫GTL028、豫A8E7R4、豫VG8Q66、豫GJ6R92、豫G5H952、豫G81C07、豫GS712E机动车检测缴费单复印件3份(3页,其中第一页复印3辆车检测收据,剩余两页各复印2辆车检测收据,共7辆车收据)。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检验检测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所得,共计收费人民币1050元。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2025年8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0773责改字〔20252),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停止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行为

2025年8月2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9月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73环罚告字〔2025〕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2025年9月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73环罚告字〔20255)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逐条列出裁量因素、裁量因素内容和对应裁量等级。

1: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

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

4:受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到过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3;

5:是否配合检查执法: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3,3,1],处罚金额(X):148000,代入公式:148000=100000+(500000-100000)x[(1/5)2+(12+32+32+12)/(52x4)]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根据裁量公式,最终裁量金额:148000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拾肆万捌仟元148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所得壹仟零伍拾元(1050元)。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新乡市平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100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新区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213办公室处索取罚款收,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我213房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生态环境局     

                                  2025  9  12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