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 0773 环罚决字〔 2024 〕11号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4-06-25 09:32 浏览量:

  单位名称:李*东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82198****57759

  住址:新乡市平原示范区莫奈花园**号楼*单元****室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日你这台杭州叉车3-GG170066,机械型号CPC30,出厂日期2018年4月的杭州叉车,在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中原印刷产业园河南艺博彩印有限公司附近道路正在卸货,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现场对该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尾气检测,经现场使用自由加载法{不透光法烟度(光吸收系数)}检测,该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叉车)尾气现场烟度三次测量值最大值为1.29m-1,国家标准排放限值为0.29m-1,尾气排放超标。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现场照片,污染物排放不合格的现场照片,检验报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6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达标排放。

  我局于2024年6月7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0773环罚告字〔2024〕1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6月7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0773环罚告字〔2024〕11号)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 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 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伍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5000+(5000-5000)x[(0/5)2],最终裁量金额:5000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新乡市平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100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新区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213办公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报送我局213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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