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河南万春承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410700MA453KR791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滨湖小镇X号楼1单元XXX
本机关于2024年2月18日对河南万春承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4年2月18日河南万春承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永定河路和尧山路交叉口西南角工地存在大面积裸露黄土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违法事实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南万春承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涉案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属轻微违法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中1-2项且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河南万春承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处以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建行平原新区支行(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XXXX)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