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河畔饭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00MA9GUQ6788
负责人:赵X
联系人及电话:王X 184395220XX
地址:新乡市平原示范区韩董庄镇张双井庄村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0日对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河畔饭店
立案调查。经调查,在 2023年10月20日检查你单位在平原示范区韩董庄镇张双井村河畔饭店门口存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东风小康单排货车车厢内储存燃气的行为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五)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已构成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依据:
处罚依据: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五)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本机关已责令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河畔饭店于2023年 10 月 25 日前整改到位,经复查,你单位整改日期是2023年10月30日已逾期5日。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涉案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属一般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处罚基准: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五)的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处罚之规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以下罚款。
对你单位下达以下行政处罚:
1.处5000元(伍仟圆)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建行平原新区支行(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XXXX)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