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执环 查(扣)决字〔2021〕第02 号 查封(扣押)决定书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1-02-07 11:50 浏览量:

  当事人:李庆丰

  地址:原武镇西街

  经查,你(单位)存在未批先建 的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精密锯 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为15 日,自2021 年1 月1 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单位)不得使用该设施 。

  查封(扣押)物品存放(在)地点:韩董庄杨厂村 。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原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1月1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