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格瑞特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92415452N
地址:新乡市平原示范区郑新大道与太行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宋彬
2020年11月19日,省厅下放暗访组执法人员对河南格瑞特节能玻璃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厂区硅酮密封胶胶桶露天堆放大量“中空玻璃硅酮密封胶”废空桶且未密闭保存未作出任何处置措施。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年度初犯”。
我局于2020年12月1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平执环罚先告字〔2020〕第126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平执环罚先听字〔2020〕第126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年度初犯的,责令整改,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
1. 改正违法行为;
2. 给予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账号:41001552710059369369-1003,开户行:建行新乡平原新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环保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原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