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关于《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亿通建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2-06-24 15:25 浏览量:

 审批意见:                                        新平执环表[2022]5

 

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关于《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亿通建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亿通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汇能阜力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闫艳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6035410352015411802001197)主持编制的《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亿通建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1800元,在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师寨镇西磁村建设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亿通建材建设项目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主要为生活污水和车辆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处理后,定期清运肥田,不排放;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全部回用于车辆冲洗用水,不排放。

2、废气:该项目原料仓库、再生料仓库设置密闭仓库、雾化喷淋设施;矿粉筒仓粉尘、水泥筒仓粉尘分别经“仓顶脉冲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排放;沥青拌合料生产线配料、筛分、原生料烘干废气经“半密闭式集气罩+除尘系统(旋风除尘+脉冲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排放;沥青拌合料生产线再生料烘干、搅拌、出料、沥青罐废气经“集气管+脉冲袋式除尘器+水喷淋+静电捕集+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式催化燃烧(RCO)”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水泥稳定土生产线粉尘经“半密闭式集气罩+脉冲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排放;燃气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技术”,导热油炉烟气经“脉冲袋式除尘器+8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1台静电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高于食堂所在的综合楼楼顶的专用烟道排放。项目粉尘经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表2中相关标准及《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中相关要求;沥青拌合料生产线排放的颗粒物、SO2、NOx、沥青烟、苯并[a]芘经处理后能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新乡市氮肥行业“三废”混燃炉及其他行业天然气加热炉大气污染物深度治理方案》的通知(新环[2020]54号)中相关标准要求;导热油炉废气能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燃油锅炉;食堂油烟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小型)。

3、噪声: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一般固废暂存间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修改单要求控制。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公  章

经办人:                             2022年6月2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平原示范区平原大道生态环境局,邮编:453799

  联系电话:0373-7535226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