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关于《光伏发电电容器用金属化薄膜生产线扩建项目(二)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1-12-22 10:19 浏览量:

审批意见:                                        平执环[2021]16

 

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关于《光伏发电电容器用金属化薄膜生产线扩建项目(二)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华佳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省金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赵怀丽(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905035410000009主持编制的《光伏发电电容器用金属化薄膜生产线扩建项目(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总投资2700元,在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红旗渠路与尧山路交叉口建设光伏发电电容器用金属化薄膜生产线扩建项目(二)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本项目不新增人员,无新增生活污水。间接循环冷却水罐清洗废水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2废气: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无废气产生。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机械设备作业噪声,在采取减振、隔声等相应的降噪措施和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各厂界处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控制,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市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公   章

经办人:                             20211221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平原大道,邮编:450000

  联系电话:0373-7553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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