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关于《水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超滤膜、水处理环保设备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0-11-16 11:45 浏览量:

  新平执环表[2020]17号

  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关于《水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超滤膜、水处理环保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水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省广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王平丽(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4035410352013411801000143)主持编制的《水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超滤膜、水处理环保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35050万元,在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海河大道以北,泰山路以西建设超滤膜、水处理环保设备项目。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及软水制备浓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平原新区桥北污水处理厂处理。

  2、废气:1#车间、2#车间产生的的切割焊接粉尘分别经收集后进入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15m高排气筒排放;1#车间抛丸、喷砂粉尘共用1套袋式除尘器,粉尘经密闭管道引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标准以及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的要求。

  3#车间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一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其排放速率与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建议排放浓度80mg/m3,建议去除效率70%)的要求。

  对各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及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无组织排放的要求。

  3、噪声: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排放限值。

  4、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进行控制,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进行控制,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以及VOC治理设施视频监控,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6、加强运输车辆管理,运输物料须覆盖,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进出厂区的运输车辆须达到国五阶段排放标准。厂区外道路须硬化、绿化、美化,减少物料运输对环境的影响。

  7、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卫生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确保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50米内不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四、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 章

  经办人:                                                                                               2020年10月2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平原大道,邮编:450000

  联系电话:0373-7553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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