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政土〔2024〕6号 原阳县人民政府(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土地征收公告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4-04-10 09:57 浏览量:

  原阳县2023年度第六十五批乡镇建设用地已于2023年2月5日经省政府批准(豫政土〔2024〕203号),2024年3月18日,新乡市人民政府下发了该批次建设用地的通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用途

  原阳县2023年度第六十五批乡镇建设用地,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11.8092公顷)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本次征收土地的位置位于祝楼乡夹堤村、王录村、姚村,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的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祝楼乡夹堤村集体土地1.8632公顷,其中耕地0.0386公顷,种植园用地0.9410公顷,林地0.8836公顷;拟征收祝楼乡王录村集体土地0.2648公顷,全部为种植园用地;拟征收祝楼乡姚村集体土地9.6812公顷,其中耕地0.8503公顷,种植园用地8.6772公顷,其他农用地0.1537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祝楼乡夹堤村、王录村、姚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编号为4107250201,征收土地面积11.8092公顷,补偿标准为每公顷66万元。该批次征地补偿安置费共计779.4072万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征地补偿安置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五、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青苗补偿费(1.8万元/公顷)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给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该批次用地需安置农业人口8人(其中劳动力6人),我县人民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

  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

  社保安置按照《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新人社〔2019〕85号)文件规定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拨付补贴资金。

  (三)用地单位安置

  我县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的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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