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阳县人民政府(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原(平)政土〔2021〕14号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21〕75号)批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原阳县2019年度第十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原阳县(平原示范区)原武镇南街村、南关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地类、面积:
征收原阳县(平原示范区)原武镇南街村集体土地2.6711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原武镇南关村集体土地9.2848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共计11.9559公顷。
四、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为4107250201号区片66.00万元/公顷。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新政文〔2017〕97号)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据实补偿;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8万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社保安置按照《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新人社〔2019〕8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用地单位安置。原阳县(平原示范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如有异议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武镇人民政府提出,由原武镇人民政府协调。
特此公告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