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光伏扶贫有关工作的通知》(豫脱贫组〔2018〕20号)文件要求:“符合国家光伏扶贫政策建成并网的光伏扶贫电站,与贫困户签订的光伏收益应分配金额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垫付,9月底前支付给贫困户,待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下达后再予以结算”。截至 7月14日,桥北乡尤拐村村级光伏电站并网发电 44859千瓦时,需财政补助资金21177.93元。桥北乡洪庄村级光伏电站并网发电45080千瓦时,共需财政补助资金21282.27元。截至 6月30日,桥北乡小张庄村村级光伏电站并网发电40177千瓦时,需财政补助资金18967.56元。区财政共向三个村级光伏电站垫付财政补助资金61427.76元。
现予以公示
示范区扶贫办:755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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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