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
申请人:孙叶源
本机关于2026年9月17日就申请人孙叶源不服“平原示范区卫健委作出的“猫王厨房湿巾”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一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平管复决字〔2026〕36号)。
本机关前期已按照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预留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通过邮政邮寄送达,并尝试电话联络等方式送达上述文书。因邮件退回、电话无法接通,常规送达方式无法有效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对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文书依法送达。
请申请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综合办(法制办)领取文书、核对案件材料并更新有效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
如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行政复议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24日
联系地址: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太行大道与滨湖大道交叉口市民之家
联系电话:0373-7553008
豫公网安备 410784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