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业养加一体化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支持一家有意愿、有能力的奶畜养殖主体发展加工,推行就地加工、就近销售模式,实现产业链延伸增值。
二、实施内容
(一)支持对象。支持具备条件的奶畜养殖主体依托自有奶源开展乳制品加工(包括自办加工、奶吧、委托加工等),发展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奶粉(不含喷制原料大包粉)、奶酪等乳制品加工。乳企自有牧场(先有养殖场后开办乳品加工厂的除外)不在本年度项目支持范围内。
2026年项目主体遴选由省厅依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中央转移支付现代畜牧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6〕128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中央转移支付奶业养加一体化发展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要求,经乡(镇)初审、县级申报、市级推荐、省级组织专家审核,按照新乡市农业农村局下达任务数、往年生鲜乳年加工量等,综合评估确定一家项目实施主体及任务量(见附件)。
实施主体应具备如下条件:1.依法设立且正常经营,符合当地奶畜养殖发展规划等相关政策要求;2.具备有效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积极配合奶业监管监测工作;3.奶牛养殖基础好,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已办加工主体和拟发展加工主体。
(二)支持内容。项目实施主体申报的建设内容必须符合以下要求。购置生鲜乳及乳品质量安全监测、乳品加工、冷链储藏运输等设施设备和智能化改造,以及配套养殖设施设备标准化改造升级。可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加工环节基础建设、生产经营等给予补助。
(三)补助方式及标准。项目通过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补贴。一是购置的设施设备安装到位,且验收合格;二是根据办加工主体年生鲜乳加工量(包括自办加工、奶吧、委托加工生鲜乳总量)进行补贴,补助标准原则上每吨不超过1000元,单个养殖场补助不超过30万元。同时,购置的设施设备金额须大于补贴金额,还应避免同一建设内容重复补助。
(四)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2026年12月31日前应全部完成项目任务。项目完成后,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项目地乡(镇)政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对照绩效目标表,对项目实施整体情况、实施主体具体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确保建设内容不超出项目支持范围,管理规范、资料齐全、建设工程达标、设备购置安装到位,验收合格且手续齐全符合项目资金拨款要求,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要加强补助对象认定、项目验收、资金拨付、后续跟踪监测等关键环节监管,提升资金使用的透明度,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质量和效益。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项目管理。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目标任务、实施主体、实施内容、补助标准、实施方式和监管措施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公开公示等程序,及时拨付项目补助资金。建立工作机制,完善推进措施,强化项目调度和指导服务,及时跟踪评价项目实施成效,确保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加强宣传总结。督促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认真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项目成效,加强典型经验宣传推广。
附件:2-1.2026年奶业养加一体化发展项目任务表
附件:2-1
2026年奶业养加一体化发展项目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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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
实施主体数量(家) |
办加工养殖主体年生鲜乳加工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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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示范区 |
1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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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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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网安备 410784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