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公告
胡小朝,张天亮对新乡市公安局桥北派出所作出的新平公(桥)不立告字〔2026〕16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于2026年6月8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机关于2026年6月15日作出平管复参字〔2026〕25号《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因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平管复参字〔2026〕25号《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到平原示范区管委会综合办301办公室(地址:太行大道与滨湖大道交叉口市民之家,联系电话:0373-7553008)领取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特此公告。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6月29日
豫公网安备 410784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