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示范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保障生态、生物和林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新乡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工作坚“科学治理、依法监管,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处置、部门协同、信息共享”的原则,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组织指挥
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指挥长由示范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综合办、林水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乡(镇、街道)、公安分局、外宣办、发改局、财政局、城建局、社会事务局、应急局、科工信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农牧场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制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方案;(二)建立监测预警支持系统、应急保障体系,批准发布预警公告;(三)宣布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应急防控工作;协调、解决应急防控物资、交通、气象、保卫、通信、人员、封锁、救助等问题;(四)审批指挥部办公室或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或评估报告等。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水局,林水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区指挥部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应急防控工作;(二)现场指导并监督检查各地、各单位应急防控工作;(三)协调解决应急防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四)组织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五)向管委会、新乡市林业局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及应急防控有关工作;(六)通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七)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林水局:履行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各乡(镇、街道)、农牧场: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控工作。
外宣办:负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负责指导、协助涉事单位稳妥处置涉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网络舆情,引导网上舆情。
发改局:负责预案涉及的区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科工业局:负责无线电频率调配,排查无线电干扰,保障应急防控所需无线电频率。
公安分局:协助查处有关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案件,必要时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社会事务局:负责灾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财政局:负责落实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处置和灾后重建等所需经费保障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全过程绩效管理。
城建局:负责指导城市建成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控工作。
交通局:负责督促各乡(镇、街道)、投资集团做好公路两侧分管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控工作;协调组织运力为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控提供运输保障。
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农作物病虫、有害植物除治工作。
卫健委:负责协调组织在防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过程中的医疗救护、伤员救治、疾病预防等工作。
应急局:负责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及防灾减灾工作。
气象局:负责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测预报和航空器施药提供气象服务。
3灾害等级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3.1特别重大(I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跨省辖市集中连片发生的常发性病虫害中度以上且发生面积10万公顷以上;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并可引发人类疾病;新传入我省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
3.2重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跨省辖市集中连片发生的常发性有害生物中度以上且发生面积4万公顷以上、10万公顷以下;在我省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并经专家组评估可能暴发重大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3.3较大(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跨县(市、区)集中连片发生的常发性有害生物中度以上且发生面积0.5万公顷以上、4万公顷以下;辖区范围内连片发生面积超过林地面积10%。
3.4一般(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在县(市、区)范围内集中连片发生的常发性有害生物中度以上且发生面积0.05万公顷以上、0.5万公顷以下。
4监测预警
4.1日常监测
各相关单位要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日常监测,逐步完善监测体系和监测网络,确保及时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4.2信息收集、分析、报告
4.2.1乡(镇、街道)林业部门对收集到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及时进行整理、鉴别和分析,经鉴定确认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要立即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4.2.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应当及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森防检疫机构要迅速派专人赴发生现场进行调查取样和监控,对取得的林业有害生物样本,要立即送乡镇或区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和鉴定;乡(镇、街道)、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和鉴定。
4.3预警级别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从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预警级别。
4.4预警发布
I级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提出,报请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报请省指挥部,再由省指挥部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发布。
Ⅱ级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省指挥部办公室,再由省指挥部办公室报请省指挥部同意后发布。
Ⅲ级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提出,报请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Ⅳ级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提出,报管委会同意后发布。
5应急响应
5.1接警报告
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林业有害生物信息报告后,要认真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灾害种类、发生面积、受害情况、报警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等,并及时向上一级指挥部报告。
5.2先期处置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林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对灾害进行综合评估,对其类型、性质、影响面及严重程度作出初步判断,采取防控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害的发展趋势、处理情况、突出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上一级指挥部。
5.3分级响应
5.3.1I级响应。特别重大(I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提出,报请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报请省指挥部,再由省指挥部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5.3.2Ⅱ级响应。重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省指挥部办公室,再由省指挥部办公室报请省指挥部同意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5.3.3Ⅲ级响应。发生较大(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由区指挥部提出,报请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本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动员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灾情蔓延.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
5.3.4Ⅳ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由区级指挥部报经管委会同意后,立即启动示范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动员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灾情蔓延。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管委会、市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
5.4扩大应急
应急响应过程中,指挥部认定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要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扩大应急。
5.5信息发布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指挥部要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灾害信息。
5.6应急终止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估,在确认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解除后,及时提出结束应
急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必要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6后期处置
6.1调查总结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指挥部要及时、准确地查清灾害发生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及时报上一级指挥部。
6.2恢复重建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开展灾后补救和恢复生产工作。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根据《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要求,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筹措安排本级应负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所需经费。
7.2装备保障
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防治器械。装备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装备性能完好,保证应急需要。
7.3队伍保障
乡(镇、街道)要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需要,组建快速、高效、机动性强的防治专业队,并合理划分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制定应急队伍调遣预案。
7.4技术保障
林业主管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定专项防治技术方案,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属国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国内缺少防治对策时,可申请国际援助或到国外学习防治技术。
8预案演练
各相关单位要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实战演练,提高指挥部及森防检疫机构的快速反应能力和综合控灾技能。演习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同配合、现场防控、后期处置等。
9责任奖惩
各级政府对在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未能依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附则
10.1预案制定
本应急预案由区指挥部制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及有关法律法规适时修订。
10.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豫公网安备 410784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