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城乡居民
社会救助保障政策(办事指南)
新乡市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户主向乡镇(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乡镇(街道办事处)入户核查—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入户抽查—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审批意见并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低保资金。
二、申请条件
(一)持有本辖区常住户口且在户籍地居住的居民;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核定家庭经济收入应核减家庭刚性支出部分,主要包括家庭成员中患长期慢性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普通大中专教育支出。
三、申请低保需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身份证、户口本、家庭刚性支出证明、根据申请家庭实际情况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辖区户籍;
(二)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即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和一级、二级精神残疾;
(四)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
(注: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不核算家庭收入及财产)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
(一)家庭拥有机动车辆(肢体残疾人代步车、小型摩托车、小型农用车除外)、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的;
(二)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明显超出家庭居住需求);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或拥有企业、注册公司的;
(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的;
(四)安排子女自费留学的;
(五)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
(六)参与或从事国家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七)不配合工作人员核查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影响低保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予保障的其他情形。
六、保障标准及补助水平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97元、524元,财政补助水平分别为月人均不低于349元、262元。城市低保实行补差发放,农村低保实行分档发放,A+类、A1类、A类、B类、C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为不低于524元、380元、304元、262元、220元。
七、法律责任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低保对象,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低保,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追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新乡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民主评议,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五)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季)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二)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四、保障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07元、682元。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原则上分别按照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重度残疾人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新乡市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一)临时救助家庭对象包括。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扶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4、因家庭突发变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其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家庭;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临时救助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二、需提供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户口簿、身份证,已办理居住证的需提供居住证,代办申请的还应提供代办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
(三)低保家庭、特困人员需提供相关证件;
(四)本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五)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六)县级民政部门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一般程序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临时救助结果。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紧急程序审核审批。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材料。因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应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集体研究会议记录。
对遇到突发性、紧急性困难的人户(户籍)分离人员的救助,由事发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四、分级审批
严格落实临时救助“分级审批”制度,对于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根据救助对象情况,综合运用“先行救助”、“分阶段救助” 等方式,提高救助的实效性和精准度。
五、法律责任
临时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追回非法获取的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豫公网安备 410784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