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平新社〔2022〕7号】
发文机关:
示范区社会事务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04-08T11:02:04
成文时间:
2022-04-08T11:02:04
有效性:
有效

【平新社〔2022〕7号】关于印发《平原示范区关于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
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22-04-08 11:02 浏览量:

各乡(镇、街道),农牧场:

  现将《平原示范区关于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巩固拓展脱贫

    社会事务局          攻坚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平原示范区关于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目标任务,更好稳定就业,推进致富增收,按照《关于印发<平原示范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新财〔2021〕5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范围

  我区年度内跨省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

  二、奖补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发放一次性交通补助500元/人。

  三、补助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持务工证明向所在辖区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在所在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交所在乡(镇、街道)。

  (二)审核:乡(镇、街道)负责对村委会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在本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填写交通补助资金申请表,提出复核意见,报区人社部门。

  (三)汇总及公示区人社部门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资料整理、汇总,经区乡村振兴局对申请人员信息审核无误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在本级媒体(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将涉及本辖区补助对象名单在本辖区进行同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进行资金拨付。

  (四)资金拨付:区人社部门将补助资金申请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人一卡通账户。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平原示范区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个人申请表

  2.平原示范区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跨省就业工作证明

  3.平原示范区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申请名单。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务工期间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障卡账户

  注: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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