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各相关单位:
《平原示范区优化规划国土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制度(暂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16日
平原示范区优化规划国土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缓解疫情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促进疫后示范区经济发展,提升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审批效率,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省自然资源厅推进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文件精神要求,同时参考其它市、区先进经验做法,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制度(暂行)。
第二条本制度(暂行)制定的目的是进一步优化示范区营商环境,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提升服务品质,力争实现项目单位拿地即开工的目标。
第三条本制度(暂行)适用范围为平原示范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建设项目模拟行政许可
第四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后,可先行申请办理模拟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模拟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可先行申请办理模拟国有土地使用证;待建设单位完善相关资料后发放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取得模拟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先行申请办理模拟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设单位办理正式土地使用手续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六条经审批的管委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签订投资协议后,即可先行申请办理模拟行政许可证件。若项目单位后期竞得土地,可按程序申请将模拟行政许可证件更换为正式行政许可证件;若项目单位后期未竞得土地,模拟行政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第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材料清单中不需要建设单位重复提供,内部可共享的资料包括:用地单位相关资质文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附图附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不需建设单位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直接办理,并通知建设单位直接领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附地图可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第八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材料清单中不需要重复提供,内部可共享的资料包括:用地单位相关资质文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取消人防、文物等相关部门审批意见。
第九条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可依据模拟证件办理本部门行政审批手续;模拟证件仅能作行政审批手续办理使用,不得作为它用。
第三章建设项目多证合一
第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合并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规划国土管理局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十一条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材料清单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报告;项目建设依据、可研报告及规划选址论证情况;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电子坐标;用地单位相关资质文件;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第四章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公示
第十二条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公示应当遵循公开、明确、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和多方式公开公示,提高公众参与水平,推动廉政风险防控。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变更公示和批后公告。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公示应同时采用管委会网站、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出入口醒目位置、建设项目售楼处出入口醒目位置等方式进行。每种方式均应当注明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批前公示内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建筑退线等;附图包括:总平面规划图、效果图、日照分析图(如有必要)及不利因素分析图。
建设项目变更公示内容: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建筑退线等;变更原因及说明;变更后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建筑退线等;主要变更内容对比;附图包括:变更前后总平面规划图对比、变更前后效果图对比、变更前后日照分析图对比(如有必要)及变更前后不利因素分析图对比。
建设项目批后公告内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建筑退线等;附图包括:总平面规划图、效果图、日照分析图(如有必要)及不利因素分析图。
第十五条公建类、商住类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经示范区规划委员会审定后即可进行批前公示,工业类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经示范区规划业务会审定后即可进行批前公示,若规委会有修改意见,则修改完成后重新进行批前公示,批前公示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建设单位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后即可进行变更公示,变更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建设单位提交经审定且公示无异议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相关资料,经规划国土管理局盖章确认,存档完成后即可进行批后公告,批后公告期自批后到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后为止。
第十六条公示期内建设单位有义务维护建设项目现场公示牌,如发生遗失、损毁等情况,应当顺延或重新计算公示期,并重新制作现场公示牌。公示期内不得有移位、拆除、遮挡、藏匿等违反规划公开公示制度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暂行)由新乡市平原示范区规划国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暂行)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十九条本制度(暂行)期间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