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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11-12T11: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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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T11: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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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办〔2019〕39号】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综合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示范区农村户籍迁入管理的通知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19-11-12 11:17 浏览量:

示范区各相关局(办、委),各乡(镇、街道)、农牧场:

为进一步加强对平原示范区农村户籍迁入的管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发展稳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禁止向沿黄滩区迁增常住人口。依《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禁止向黄河滩区迁常住人口。

2.严格滩区以外区域迁入管理。除正常婚姻登记、新生儿出生、退伍士兵安置等依法落户以外,其他非本地居民禁止户籍迁入。涉及离婚回迁、其他迁移、投靠亲属、赡养人员落户等需迁入户籍的,由户籍接收村通过“4+2”工作法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审查备案后方可迁入。

3严肃责任追究。切实加强农村户籍监管,对迁入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失职渎职、以权谋私行为,由纪工委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综合办

201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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