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各相关局(办、委),各乡(镇、街道)、农牧场:
为进一步加强对平原示范区农村户籍迁入的管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发展稳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禁止向沿黄滩区迁增常住人口。依据《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禁止向黄河滩区迁增常住人口。
2.严格滩区以外区域迁入管理。除正常婚姻登记、新生儿出生、退伍士兵安置等依法落户以外,其他非本地居民禁止户籍迁入。涉及离婚回迁、其他迁移、投靠亲属、赡养人员落户等需迁入户籍的,由户籍接收村通过“4+2”工作法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审查备案后方可迁入。
3.严肃责任追究。切实加强农村户籍监管,对迁入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失职渎职、以权谋私行为,由纪工委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综合办
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