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新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2023〕41号),现依据《新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2023〕41号),平原示范区出台了《平原示范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平办(2023]66号),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等有关规定,示范区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局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新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2023〕41号),平原示范区出台了《平原示范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平办(2023]66号)。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平原示范区建成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专业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标准
严格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23]41 号)规定征收。
1.城市常住人口每户每月5元: 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2.国家机关 (包括驻新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人每月1.5元;
3.生产企业、驻军每人每月1元;
4.商场、超市按营业面积计收,100 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每月0.30元;10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20元:501-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15元;1001 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每月 0.10元;
5.旅栈业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5元;
6.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2 元,其中早夜市等临时摊位点按户计收,每户每天2元;
7.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馆、台球厅、网吧等)、照像业、桑拿浴业、美容美发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元;
8.普通浴池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1元;
9.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天1元;
10.上述分类项目外的其他经营门店、商业网点、专业市场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30元。
四、征收方式
示范区税务部门为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为有效推进征收工作,明确以下征收方式:
1.区税务局按涉税渠道负责征收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2.城乡建设(城市) 管理局核实商场(超市)、市场、餐饮、宾馆、娱乐业和经营门店以及职业教育学校等单位的计费依据后,缴纳义务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3.建成区范围内居民(含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具有社会服务或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收。
4.区税务局委托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未经税务局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收取垃圾处理费。未按时缴纳的,代收单位向税务局传递未缴费清册由税务局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5.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年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对困难企业及特困家庭、低保家庭,可减征或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特困家庭、低保家庭凭有效证件,经代收单位核实登记后办理减免手续;困难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区管委会批准后予以减免。
五、征缴渠道
缴纳义务人可使用网上自助缴费平台。如河南税务 App(支付宝“河南税务”小程序 )、豫事办 App(支付宝“豫事办”小程序 )缴纳或到办税服务厅税务窗口等渠道办理缴费。
六、实施步骤
(一) 征收实施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示范区公众号、电子屏等媒介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依据、标准、内容和方式等家喻户晓,取得居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各代收单位分别对各自征收对象的基本资料进行摸底,在调查摸清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编制准确的信息资料,为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提供依据。
第三阶段:征收实施。税务局牵头组织,代收单位配合依托河南税务 App(支付宝“河南税务”小程序)豫事办 App(支付宝“豫事办”小程序)进行收缴。代收单位核实征收对象的基础资料,建立完善台账,并与区税务局签订代收协议、分类实施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