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 | |
文件名称 |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
制定背景 | 为贯彻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21〕78号)文件精神,营造适宜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营商环境,全面推动示范区建筑业做大做强,更好发挥建筑业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现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
制定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
文件主要内容 | 一是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对将总部迁入我区的区外大型建筑企业,在用地、人才政策和审批时限等方面予以支持;二是支持企业资质升级,我区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一级资质的给予奖励;三是鼓励企业增产创优,对年产值高、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大和获得“詹天佑土木工程奖”“中国市政金杯奖”“鲁班奖”“中州杯”“河南省市政优良工程”的建筑企业给予奖励,同时鼓励本地企业参与本地项目建设;四是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于招投标评审,对黑名单企业依法采取限制措施;五是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推行建筑企业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的形式提交建筑领域保证金;六是优化建筑企业经营环境,减少大气污染防治和税务检查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七是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建立银企常态化对接工作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提高对建筑类企业的授信和贷款额度;八是建筑业是示范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城乡建设、增加劳动就业、带动关联产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
文件主要亮点 | 发展总部经济,对将总部迁入我区的区外大型建筑企业,在用地、人才政策和审批时限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本地企业参与本地项目建设,鼓励企业增产创优,对年产值高、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大和获得“詹天佑土木工程奖”“中国市政金杯奖”“鲁班奖”“中州杯”“河南省市政优良工程”的建筑企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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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实施时间 |
2022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