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原示范区优化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事项制度》的通知
示范区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平原示范区优化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事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平原示范区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
平原示范区优化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事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审批效率,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省自然资源厅推进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文件精神要求,同时参考其它市、区先进经验做法,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制定的目的是进一步优化示范区营商环境,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提升服务品质,力争实现项目单位拿地即开工的目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平原示范区城镇规划确定的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建设项目模拟行政许可
第四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报示范区规划委员会审定同意后,可先行申请办理模拟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取得模拟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后,可先行申请办理模拟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模拟国有土地使用证。待建设单位完善相关资料后发放正式证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直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需建设单位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建设单位可直接领取;同时可先行申请办理模拟国有土地使用证。待建设单位完善相关资料后发放正式证件。
第五条 取得模拟国有土地使用证,在规划方案报示范区规划委员会审定同意后,可先行申请办理模拟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设单位完善相关资料后发放正式证件。
第六条 示范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产业类项目,在管委会审批并确定启动模拟审批,且规划条件报示范区规划委员会审定同意后,即可先行申请办理模拟用地规划许可证、模拟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同步将规划方案报示范区规划委员会研究;在规划方案报示范区规划委员会审定同意后,可先行申请办理模拟工程规划许可证。若项目单位后期竞得土地,可按程序申请将模拟行政许可证件更换为正式行政许可证件;若项目单位后期未竞得土地,模拟行政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第七条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可依据模拟证件办理本部门行政审批手续;模拟证件仅能作行政审批手续办理使用,不得作为它用。
第三章 建设项目申请资料
第八条 依据河南政务服务网要求,项目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证件需提交的资料如下:
办理划拨类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材料清单包括:1.申请表;2.营业执照;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规划选址规委会会议纪要;5.需用地预审的其它材料。
办理划拨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材料清单包括:1.申请表;2.营业执照;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5.发改备案或审批文件;6.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地形图。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材料清单包括:1.申请表;2.营业执照;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不动产权证书;5.发改备案或审批文件;6.报示范区规委会确定的总平面规划图及规划方案。
第九条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材料清单中重复资料不需再次提供。
第四章 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公示
第十条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公示应当遵循公开、明确、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和多方式公开公示,提高公众参与水平,推动廉政风险防控。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变更公示和批后公告。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公示应同时采用管委会网站、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出入口醒目位置、建设项目售楼处出入口醒目位置等方式进行。每种方式均应当注明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批前公示内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建筑退线等;附图包括:总平面规划图、效果图、日照分析图(如有必要)及不利因素分析图。
建设项目变更公示内容: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建筑退线等;变更原因及说明;变更后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建筑退线等;主要变更内容对比;附图包括:变更前后总平面规划图对比、变更前后效果图对比、变更前后日照分析图对比(如有必要)及变更前后不利因素分析图对比。
建设项目批后公告内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建筑退线等;附图包括:总平面规划图、效果图、日照分析图(如有必要)及不利因素分析图。
第十三条公建类、商住类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经示范区规划委员会审定同意后即可进行批前公示,工业类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经示范区规划业务会审定后即可进行批前公示,若规委会有修改意见,则修改完成后重新进行批前公示,批前公示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建设单位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后即可进行变更公示,变更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建设单位提交经审定且公示无异议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相关资料,经自然资源局盖章确认,存档完成后即可进行批后公告,批后公告期自批后到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后为止。
第十四条公示期内建设单位有义务维护建设项目现场公示牌,如发生遗失、损毁等情况,应当顺延或重新计算公示期,并重新制作现场公示牌。公示期内不得有移位、拆除、遮挡、藏匿等违反规划公开公示制度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新乡市平原示范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执行期间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原示范区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印发